摘 要: | 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引下,刑法加强了对身份证件的治理,并需要优化和行政法规的衔接,以解决刑行衔接中解释路径和处罚界限的问题。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法益都无法准确涵盖身份证件类犯罪的保护法益,而采用社会公共信用法益则更符合实际需求,并将行政法规中的价值追求作为其保护法益的来源、参考标准和衡量依据。在空白罪状的司法适用中,追求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在价值理念上的同频共振,并由空白罪状影响实行行为和适用场合的认定。划分身份证件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行界限,应该根据罪名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以三件为数量标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采用“数量+情节”模式,冒名顶替罪则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采用不同的区分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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