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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关联案件的管辖模式——以《监察法》第34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谢登科,赵航.论监察委员会关联案件的管辖模式——以《监察法》第34条为视角[J].江汉学术,2022(6):75-83.
作者姓名:谢登科  赵航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联案件管辖有“分属管辖”与“合并管辖”两种传统模式。《监察法》第34条及相关监察法规范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沿用这两种传统模式的同时,又做出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在“分属管辖”模式下,采用“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办案模式;在“合并管辖”模式下,形成了与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的特殊管辖模式。无论是分属管辖还是合并管辖,均突出强调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了保障两种监察管辖模式的有效运行,监察管理制度应当克服在权利救济、管辖争议、程序差异、管辖衔接等方面的制度障碍。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关联案件  分属管辖  合并管辖  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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