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人格权与师德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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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广亮.中小学生人格权与师德建设[J].教书育人,2009(11):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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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广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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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苍山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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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中小学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何为权利?民法认为:权利为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种益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目的。既然接受义务教育为中小学生的权利,那么下面的道理便再明显不过了:接受教育是对中小学生有益的,绝不会出现对其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为什么要讲这些?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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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小学生 师德建设 人格权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规范 财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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