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受理条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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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舒金曦.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受理条件的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4(18):1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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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金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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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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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的态度不一致。有法院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权益纠纷中涉及“没进行清产核资的待定资产”的案件。然而,不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受理条件为标准,受理上述类型案件。此类纠纷的受理条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拒绝受理不但使受损权益得得到救济,还违背了权利具有可诉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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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 清产核资 受理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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