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视野中的二审阶段刑事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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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迎春,王森.检察机关视野中的二审阶段刑事和解[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10):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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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迎春 王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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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江苏南京210004 [2]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江苏南京2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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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有双方理性因素增加、一审判决可作标杆、弥补一审错失的和解机会、保障被害人在二审程序的权利等优势与价值。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应当注意对全案情节的把握,保持中立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阶段刑事和解规定的范围偏窄,给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过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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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二审 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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