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可诉性及其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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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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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系,北京1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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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属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助项目(bgzyky201240)产出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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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在内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由于法律文本从未考虑实施这些法律的手段,特别是诉讼途径和机制,使司法对职业教育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最终造成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可诉性低下。对此,应该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告知公民有权提起诉讼的条款;增加行政权的行使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经由申诉或者司法程序,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受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权利的救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职业教育法律的可诉性按其发展的程度可以分为两类:可申诉性和可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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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 受职业教育权 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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