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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陈馨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石柱409100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问题上,司法机关考虑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自身特点,片面追求保护的力度,轻视刑法的惩罚教育作用,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上过多使用缓刑或单独处以罚金等刑罚,导致部分案件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畸轻,对未成年人达不到应有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致使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达不到,反而纵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我国应引入英国等国家的"社会服务令"刑罚制度,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以便在惩罚和保护未成年罪犯两方面达到一个平衡,既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成长,又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益,并最终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罪犯个人利益双赢。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罪犯  保护处分  “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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