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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以毕节市苗族为例考察
引用本文:安伦,王大梅.论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以毕节市苗族为例考察[J].毕节学院学报,2013,31(7):75-79.
作者姓名:安伦  王大梅
作者单位:1. 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毕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毕节551700
2.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凯里,556000
基金项目:2011年毕节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冲突和协调机制研究——以毕节地区苗族为例",2012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协调机制研究——以毕节市苗族为例"
摘    要: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都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但因受地理环境、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有些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现行婚姻法仍相冲突。可以采取财政投入进村寨、法制宣传走基层、制定村规融法律、变通法规尊民风、合理审判保民俗等措施协调二者之冲突。

关 键 词:少数民族  婚姻习俗  《婚姻法》  冲突  协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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