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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内容之冲突——以毕节市苗族为例考察
引用本文:安伦,向长胜.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内容之冲突——以毕节市苗族为例考察[J].毕节学院学报,2013,31(5):57-61.
作者姓名:安伦  向长胜
作者单位:1. 毕节学院毕节试验区研究院,贵州毕节551700;毕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毕节551700
2. 毕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毕节,551700
基金项目:2011年毕节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冲突和协调机制研究——以毕节地区苗族为例”,2012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协调机制研究——以毕节市苗族为例”
摘    要: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在本民族婚姻家庭活动中具有指导性、权威性、约束性,《婚姻法》在社会生活中更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二者内容有同有异。一致之处不作阐述,相冲突的内容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从婚姻的成立要件以及夫妻权利义务方面来研究毕节市苗族的婚姻习俗,内容主要包括维护婚姻自由、确定结婚年龄以及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等。

关 键 词:少数民族  婚姻习俗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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