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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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兆锋.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制度[J].大众科技,2016(4):9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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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兆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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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北海,5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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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课题“基于慕课理念的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混合式教学实践研究”(2015JGB229),201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改项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专业教学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桂电职院为例”(JGZ201403),201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教改项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以桂电职院为例”(ZKY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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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合同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这种制度在现实中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很大作用。但是,人们对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和计算基数有不同的理解。作者从具体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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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二倍工资 仲裁时效 基数 |
Double salary system of not signning a written labor 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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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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