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BBi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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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大源 刘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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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北京100816(姜大源),教育部国际合作交流司 北京100816(刘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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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4月11日版)(接上期)第六节利益代表第51条利益代表第1款如受教育者经常至少5人同在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职业教育(见第2条第1款第3点)以外的一个职业教育机构接受其职业实践教育,且其既不具备企业章程法第7条规定的企业监事会及该法第60条规定的青少年与受教育者代表机构的选举权,也不具备社会福利法典第九部第36条规定的合作代表机构(即企业外受教育者)的选举权,则其可选举一个特别的利益代表机构。第2款第1款不适用于宗教团体所属的职业教育场所及其他职业教育场所,如其已采取类似的内部的等值规定。第52条条例制定授权联邦教育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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