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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被告权益的诉讼保护
引用本文:阳永恒,王杏飞.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被告权益的诉讼保护[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4):16-18.
作者姓名:阳永恒  王杏飞
作者单位: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2.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0
摘    要:对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与“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同时限制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废除法院公告栏送达方式和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关 键 词:离婚案件  下落不明  被告  合法权益
文章编号:1009-4482(2008)04-0016-03
修稿时间:2008年3月18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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