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被告权益的诉讼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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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永恒,王杏飞.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被告权益的诉讼保护[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4):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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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永恒 王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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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2.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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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与“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同时限制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废除法院公告栏送达方式和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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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案件 下落不明 被告 合法权益 |
文章编号: | 1009-4482(2008)04-0016-03 |
修稿时间: | 200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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