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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引用本文:尚作相.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J].教育探索,1996(1).
作者姓名:尚作相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摘    要: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史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的教育方针,对于指导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50年代提出的教育工作方针中,包含着“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内容。当时一些人们理解为通过劳动教育和体力劳动来改变受教育者的立场、观念,达到改造人和教育人的目的。通过生产劳动使受教育者了解劳动在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同劳动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受教育者懂得不能以剥削他人劳动的方式换取个人享乐和利益等,这是必要的。但这仅是参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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