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民商事管辖抗辩权 |
| |
引用本文: | 刘卫国.论国际民商事管辖抗辩权[J].培训与研究,2009,26(11):75-78. |
| |
作者姓名: | 刘卫国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430073 |
| |
摘 要: | 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以法院无管辖权作为拒绝涉外民商事判决的理由,且推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等原则在法律上不仅应规定管辖权抗辩,通过管辖权听证等途径给当事人提供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并在实体问题审理之前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以便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效率。
|
关 键 词: | 民事司法管辖异议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抗辩 默示协议管辖 民事管辖权听证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