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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城乡地方自治下的自治机构
引用本文:王双见.论清末城乡地方自治下的自治机构[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31-133.
作者姓名:王双见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摘    要: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乡董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所规定的城镇乡地方自治机构,其由选举产生,并体现出了现代民主的进步特征。但清政府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使其具有浓重的官治色彩,并且清政府始终未能把其纳入国家行政体系,从根本上说,城镇乡地方自治机构只不过是公益性的自治组织。

关 键 词:城镇乡地方自治  自治机构  城镇乡议事会  城镇董事会  乡董
文章编号:1008-3898(2006)06-0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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