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城乡地方自治下的自治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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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双见.论清末城乡地方自治下的自治机构[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3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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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双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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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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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乡董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所规定的城镇乡地方自治机构,其由选举产生,并体现出了现代民主的进步特征。但清政府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使其具有浓重的官治色彩,并且清政府始终未能把其纳入国家行政体系,从根本上说,城镇乡地方自治机构只不过是公益性的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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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镇乡地方自治 自治机构 城镇乡议事会 城镇董事会 乡董 |
文章编号: | 1008-3898(2006)06-013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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