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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作品唯一载体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
;1.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物上人格利益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而人格物概念恰能较好诠释具有重大人格利益的特定物。作品唯一载体的灭失可导致作品消灭。侵害作品唯一载体,不仅是侵犯人格物的行为,也是对作品上精神利益的侵害。权利人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权法》须做出相应调整。
关 键 词:
作品唯一载体
作品
人格物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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