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尾部分不宜称版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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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彦离.公文文尾部分不宜称版记[J].档案管理,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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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彦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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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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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公文末尾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所在区域称作版记。在今天正式发出的公文上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无实用价值,而需要时标注的抄送机关项目实用价值超过这两个版记项目,按事物名称以其重要部分决定的惯例衡量,该区域用版记称谓不合适,改用按所处方位命名的方法称谓该区域为"文尾"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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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文 格式 文尾 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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