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优化生育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生育政策进入新时代,必将对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产生重大影响。关于生育自主权,学界有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宪法权利说以及民事权利说等界说,但这些说法都不能完美解释生育自主权的本质特征,现有法律也尚未明确其概念和性质,这使得女性在行使生育自主权时遭遇主体范围、生育数量、知情选择以及生育方式等障碍。在优化生育理念下,建议未来立法确立女性生育自主权作为健康权具体权利类型的法律地位;法定生育外其他生育申请之"特殊情况"应设定兜底条款,建立并规范生育自主权和相关资源的合理交换以增强生育主体的包容性和健康服务;基于优生健康的考量,具体化未成年人性健康教育的内容,明确医师特殊注意义务以保障女性生育知情同意,确立自主生育方式的法定严格程序。通过优化生育理念的具体落实,使每个女性个体,而不是特定女性群体,能够充分享有生育自主权和优生健康保障,避免社会歧视,以便优化生育理念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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