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日益增多之文献强调,大多股东之股利所得与其持有股份不相称;而拥有公司控制权之大股东,则从公司获得了超额收益。然而,巴克利和胡德尼斯等人发现:大份额股票总是溢价交易;而该溢价是公司控制权个人利得之表现。 购买大份额股票,并非取得公司控制权之唯一办法。因为,普通股也有表决权;通过交易市场收购大量普通股也可获得公司控制权。因而,只要各集团有兴趣竞争控制权,则普通股价格就含有表决权价值因素。1983,1984年,麦克尼尔,麦克尼森及利斯等人相继证明:一旦公司两种股票表决力存在差异,优先表决股价格总高于非优先表决股(约高5%)。其差额可称之为优先表决股溢价。然而,该溢价及其变化趋势由股票表决权之交换价格决定。而股票表决权交换价格的决定因素有二:一,表决权成为争夺控制权之临界点的可能性;二,竞争中控制权个人利得的价格化。作者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优先表决股溢价之基本模式;并进一步指出优先表决股溢价由表决权交换价格决定,但受其他因素影响;因而,要准确理解优先表决股溢价,就有必要对基本溢价模式作出相应扩展。 本文可分为四部分:一、触发优先表决股激剧溢价之原因;二、优先表决股溢价之基本模式;三优先表决股溢价模式之扩展;四结束语。 触发优先表决股激剧溢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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