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人的“君权”——中世纪英国的宪政框架与现代国家的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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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筠.作为法人的“君权”——中世纪英国的宪政框架与现代国家的通则[J].政治思想史,2014(3):8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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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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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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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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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梅特兰引发了学术界对"作为法人的‘君权’"的关注,随后产生了大量深刻的成果,但梅特兰基于严格的法学立场对英国历史上"作为独体法人的‘君权’"展开了批评。梅特兰支持将"君权"和"国家"视为社团法人。"作为独体法人的‘君权’"的历史面貌是"君之两体",它源自基督教对基督本人和"作为教会的基督"的区分。抽象的国王的"政治体"是共同体尊荣、权力、特权、位分的拥有者,国王的"自然体"只是因信托关系拥有它们的使用权。作为法人的现代国家,首先必须以共和将人民连为一体,其次必须以民主将主权和主权者相区分,再次必须以法治将自身行为纳入规范而连续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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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为法人的‘君权’” 梅特兰 “君之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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