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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
引用本文:宋刚.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 ——以租赁权性质展开[J].红领巾,2005(3):40-43,46.
作者姓名:宋刚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关 键 词:租赁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体系  时间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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