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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底人民民主主义本质
作者姓名:王向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
摘    要:实行普选的人代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今年的三大中心任务之一。不久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已明令公布。现在,全国各地正在根据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积极地准备和进行基层政权选举的试点工作。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巨大历史事件。如所周知,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的“宪政运动”,曾经历了半世纪漫长岁月的艰苦斗争。从斗争中,中国人民完全懂得了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只有进行人民大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的反动统治,才有可能。这样,中国人民终于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进行了翻天覆地的人民民主革命,并取得了伟大胜利。由于这个胜利,中国人民第一次地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为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宪政,创造了政治前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伟大的新中国经过了三年的努力,胜利地结束了经济恢复时期而进入了有计划经济建设的新时期。适应着这个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我们的国家政权也就有可能和必要实现进一步的民主化。选举法的颁行便是这一重大的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步骤之一。我们这一部选举法是在各种条件业已具备和成熟的基础上产生的。“现在,——正如周恩来同志所指出——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早已完全结束,土地改革除少数地区外已经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依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召开普选制的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是完全成熟了。”(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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