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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欧盟反倾销法之综合比较研究
引用本文:赵勇.美国与欧盟反倾销法之综合比较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104-106.
作者姓名:赵勇
作者单位:深圳海昌华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518067
摘    要:美国反倾销法早于欧盟半个世纪,它们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价值确定方法,并对损害的确定更注重判定时所要考虑的因素。美国倾销的确定标准主要是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比,而欧盟同时还关注相关因素。就执行机构,美国行使双轨制,而欧盟为单轨制。乌拉圭回合后,美国反倾销法仍保留反规避条款,而欧盟首次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倾销调查的考虑因素。

关 键 词:美国  欧盟  反倾销法  正常价值
文章编号:1004-4310(2003)04-0104-03
修稿时间:2002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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