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继承制度志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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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灼耀.周代继承制度志疑[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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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灼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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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财产私有制之后,就产生继承权问题.“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罢了.历史上各民族国家有过不同的继承制度.关于西周已否确立父子相传和传长、传嫡的制度这一问题,前人已多所论述,近人又有异议.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管见.一周人自古公亶父以后,才逐渐有历史记载之可言,而关于王位继承的问题,也只能从此时说起.《史记·周本纪》载:古公有长子曰太伯,次回虞仲.太姜生少子季历.季历取太任,皆贤妇人,生昌,有圣瑞.古公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长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上季历以传昌,乃二人亡如荆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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