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基准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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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庆安,杜磊.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基准之确定[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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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庆安 杜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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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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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范围漫无边际,因此,综合所有的行为类型,建立一个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个体系需要一个统帅所有行为类型的理论基准.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议中,一元论是比较妥当的;立足于我们国家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现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一元论中最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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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 体系 理论基准 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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