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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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小敏,彭昕.“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治[J].山东体育科技,2012,34(2):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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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小敏 彭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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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政法大学体育部,重庆,401120 2. 四川外语学院体育部,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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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2012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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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黑哨”行为是指裁判员在体育比赛执法过程中故意不遵行竞赛规则、规程和裁判法、违背体育精神和执业道德,违反体育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的规定而作出不公正判罚的行为。导致“黑哨”行为的原因多样,但其与受贿不存在必然联系,与“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黑哨”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比赛各直接利益相关方均产生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制度;损害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不同程度,“黑哨”行为应当受到行业内部纪律处罚或体育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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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黑哨”行为 社会危害性 违法性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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