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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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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补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补正是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补救性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国外许多国家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都确立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补正制度。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和补正制度,对撤销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我们应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确立绝对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限制撤销适用情形和补偿制度;规定补正的适用条件和效力。  相似文献   

2.
行政行为公定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作为一个基本的行政法原理,是行政行为效力等级中的基础和前提,在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理论界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研究虽然存在争论,但对公定力的重要作用还是具有共识的。认真并深入地研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一、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的涵义与价值分析(一)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的涵义近些年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盛行,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日益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所谓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所设置义务享有的抵抗和不服从的权利,也有学者称其为抵抗权、抵制权、拒绝权。该权是私权对抗公权的重要机制,也是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在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上,公定力被认为行政行为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且有拘束力。正如日本行政法学者田中二郎所言:“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就…  相似文献   

4.
可撤销行政行为之信赖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般原则 ,其集中体现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适用问题上 ,具体适用于对行政相对方与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上。同时行政法治的健全完善需要对可撤销行政行为之信赖保护制度进行创新 ,包括行政法自身研究路径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可撤销行政行为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可撤销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对可撤销行政行为的研究包含可撤销的理由及撤销的限制。我国对此问题的规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理论上都显得不足,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别国的经验,构建和完善我国可撤销行政行为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通过时比介绍新旧《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分析了新《合同法》完善无效合同分类及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进而对修订绝时无效合同的内容,无效合同的财产法律后果做了评析。  相似文献   

7.
理论界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认识不一,文章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应当包括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先定力是其他所有效力的前提,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是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四个方面,五方面缺一不可,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  相似文献   

8.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判决形式。但在司法过程之中对其适用范围却模糊不清,选择比较分析为基点,对撤销判决对象——“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细致观察。是追寻撤销判决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9.
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立法中缺乏系统规定,现有的规定亦有悖于法理,亟待在立法上明确说明理由瑕疵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可以通过瑕疵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别规定:应该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的,行政行为无效;实体上说明理由不充分或者错误,可由相对人选择撤销或者补正;程序上说明理由瑕疵,可根据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划分为可以撤销补正或者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10.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诚信原则不仅贯穿于私法领域,其在行政法上也逐渐得到认可。我国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将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在本文中,笔者为我国诚信行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因仅假设非完全行为中只存在单一瑕疵效力事由,所以通常所谓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的划分具有局限性,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行为却可能发生多重效力事由共存的情况,本文对此时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为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2.
附属证据性行政问题的实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中认定的事实仅具有相对公定力,其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据此,可简便、公正地解决该附属问题,但还应兼顾与我国当前行政救济制度相衔接。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法治原则因存在内涵空泛、适用性差、确立标准过于简单等致命缺陷,因而难以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和内容的根本性是识别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标准,以此为基础。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重构为行政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行政效益原则等三项内容。  相似文献   

14.
一、越权无效。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机关如果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教师法》第10条规定,  相似文献   

15.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范畴,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并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为其价值归依。本文在探讨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及其后果的基础之上,对建立我国的行政行为无效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16.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关,瑕疵行政行为都应具有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质正当而具有的效力,不同的瑕疵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并导致该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与治愈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所确立。我国虽然在《行政许可法》里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但还不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尽快确立并科学地设定其构成要件、完善其运行机制、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8.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成立。当成立的婚姻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就会认定其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对其认定也涉及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9.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过于严格,致使众多的劳动合同变成无效劳动合同。本文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自应属无效。但如果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能仅以此认定为合同无效。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和缔约过失制度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20.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只规定了构成要件,缺乏对法律效果的规定,是一个不完全性法条,通过相关案例的检索发现司法裁判中更加强调法律责任的落实,法院对非法股份回购协议效力采取谨慎的“相对无效说”。理论上效力样态较为多元,但不能完全放在民法的合同框架中进行讨论;可通过对可撤销效力的吸纳来扩张效力样态,实现非法股份回购协议效力的民商合一。效力的不同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和责任,非法股份回购协议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都有其相应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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