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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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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理论障碍主要在于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该原则以理论支持,然而今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势微,我国体育纠纷解决自治原则缺乏中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保证,且其本身过于绝对,再加上我国现行体育社团内部解决机制因受体育行政权的制约而缺乏独立性。故应当确立我国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有限自治原则,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章程、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法院来实现。  相似文献   

2.
《体育与科学》2016,(5):24-28
体育规范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国家政策体系、政党规范体系和政策、社会规范体系四大体系构成。在体育规范适用过程中,体育自治和国家司法干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留司法和仲裁两个途径,有益于体育纠纷的解决。体育自治是有限的,国家司法介入可以更好地保护体育自治。体育自治规则之间同样存在效力位阶,不应该相互冲突,这要结合具体的运动项目和类型来做判断。为了应对体育自治规则全球化进程,中国应该大力培养熟悉国际体育规则的法律人才,并加入到国际规则制定中去。体育规范体系纳入了有关体育问题的所有规范,与原有的体育法体系或体育行业法体系相比,更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体育纠纷司法介入和行业自治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以我国法律条文和法学原理为理论基础,通过考察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体育纠纷的内外部救济,运用文献资料法、法理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体育纠纷的行业自治和司法介入进行了辨析和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体育纠纷行业内部自治的不足,体育纠纷司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体育纠纷行业自治与司法介入的辨证分析。  相似文献   

4.
体育纠纷的复杂性与现行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于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要求十分迫切。在民主宪政的大背景下,司法介入体育纠纷势在必行。文章在分析体育纠纷特点与司法介入障碍的基础上讨论司法介入的基本路径与策略选择,试图通过构建体育协会行业自治与司法介入良性互动的关系模式来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5.
文章简要介绍了体育自治的理论背景和实践情况,以及体育纠纷对司法介入的排除。首先对体育自治作了初步的定义,并从规则自治、组织自治和纠纷自治三方面对目前体育自治在中西方国家的现状作了一些分析,对体育自治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归纳。其次,通过对国内体育自治立法滞后的原因分析和国外体育自治立法的介绍,将国内外体育自治的立法状况作了比较。第三,通过分析近年来国内出现的具代表性的体育案例,结合国际权威体育组织的有关章程,总结了体育自治对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并详细介绍了国内体育纠纷解决的现状和国外体育纠纷解决的惯例及机构。  相似文献   

6.
我国体育自治组织体系存在行政权力干预较多、体育自治组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对体育自治组织监管不力、自治权膨胀以及外行领导内行等问题。有必要对我国体育自治组织体系进行完善和规制,可以从三方规制主体构成相互制约的体系、体育行业内部规范化和法治化、有效遏制自治权的膨胀以及实现体育行业自治与国家法律规制的平衡等方面来提升我国体育行业自治规则的法治化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完善体育自治体系内部的管理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7.
2022年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确立了我国由各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主管主体共同构建的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体系,为体育纠纷专业、高效化解提供了多元救济途径。然而,当下对各解纷机制受理纠纷的逻辑关系缺乏梳理,造成当事人救济选择困惑、各机制定位混乱、争议解决效益折损。以一起界定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司法案件为引,分析各机制的法律属性和裁决效力,厘清各机制间的主管边界,确定主管权的审查规则。从人民法院角度,判断体育纠纷的个案主管权,应当以鼓励体育自治为导向,尊重体育纠纷处理专业性、封闭性的特点与效率要求,同时以司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益为底线,确保体育纠纷专业、高效、终局性解决。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的约定不产生排除法院主管权的效果,当事人可就相关纠纷直接提起诉讼。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可排除法院主管权,仲裁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9.
体育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芳芳 《体育学刊》2005,12(6):27-29
体育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为:主体的法律地位表现为非绝对平等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限制,协议表现形式多样,协议的效力从宽解释.正确认识这些法律特征,有利于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妥善解决体育纠纷.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的理论障碍主要在于体育自治原则,德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体育自治以理论支持,然而今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势微,且对我国无任何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曾经的自治堡垒已逐渐被司法攻破,在"举国体制"下,依靠体育自治来实现竞技体育纠纷公正解决,无疑是痴人说梦或掩耳盗铃,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方是该类纠纷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1.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2.
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体育纠纷的解决缺乏公平高效的体系保障.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体育争端解决过程的公平效率.对比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和国际体育仲裁法院有关仲裁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体育运动体制,科学的划分我国体育仲裁的仲裁范围,可以有效处理我国体育仲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3.
体育纠纷调解解决及我国体育调解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体育调解作为一种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调解所具有的合意性、简易高效性、保密性、费用低等优势.英国、加拿大及国际体育仲裁院均建立有体育调解机制,我国应参照域外做法,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体育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15.
多元的体育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的多元化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体育纠纷既具有与其他类型的一般纠纷某些一致的特点,亦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文化寄生性、公开性等个性特点.体育纠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类型.由于体育纠纷的种类与性质复杂,而不同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又各有其优缺点,因此,各国都是采用内外结合,即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与体育行业的外部救济(调解、促裁、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6.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7.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18.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商业化和国际化等特征。体育蕴含着巨大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各方在利益的追逐与分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体育纠纷的发生,错综复杂的体育纠纷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就目前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看,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应对,当务之急是引入ADR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背景,从体育纠纷实发案例出发,探讨社会转型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影响以及对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挑战,在结合ADR机制的特点和功能,并借鉴相关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与发达国家应用ADR机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提高我国体育用品业国际竞争力的对策研究   总被引:38,自引:2,他引:36  
杨再惠 《体育科学》2005,25(8):16-20
在加入WTO的今天,我国体育用品业不仅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同行业的竞争,同时还将面临国际同行业的强大挑战,因此了解当前体育用品业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影响我国体育用品业国际竞争力的因素,培育和提升我国体育用品国际竞争力是当前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首先,对国际竞争力和体育用品业国际竞争力的概念做了界定;其次,对国际上主要国际竞争力理论做了简要的分析;第三,对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现状进了分析研究;第四,对影响我国体育用品业国际竞争力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研究,提出了促进我国体育用品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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