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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也是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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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魔术写入作品的范围,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并未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保障方式。实践中,也很少有魔术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有魔术师想尝试维权也是异常困难的,其缘由在于魔术的秘密性特征限制了其不同于杂技作品,也不同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它客体。从现有立法来看,这的确是个难以克服的障碍,但这并不影响魔术师作为表演者而享有的表演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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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项群训练理论和作品理论为基础,从体育学和法学两个学科视角出发展开研究。研究认为:身体动作、创新性和艺术性构成了项群训练理论和作品理论的逻辑连接点;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具有可作品性,其中,舞蹈型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和杂技型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可分别归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和杂技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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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辉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9):50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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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与魔术》2020,(2)
正记得十年前,应沈阳杂技团邀请,笔者在沈阳观看了《天幻Ⅱ——太阳鸟》的首演,观看后激动不已,总想写点什么。不料这一思二想,竟十年飞逝唉!然而时隔十年后再翻开当年笔记,杂技秀《天幻Ⅱ——太阳鸟》仍历历在目。历史上杂技曾撂地于勾栏,成为艺人谋生的雕虫小技;而今,杂技以她丰满的羽翼,痴情地拥抱着文化。有了文化内涵的杂技,在今天的舞台上飞书写出了色彩斑斓、绚丽无比的诗篇。昨天,杂技美学还仅仅在"新、难、美"上徘徊;而今天,面对《天幻Ⅱ——太阳鸟》,杂技人与时俱进地为现代大型杂技秀添加了"炫"与"酷"。艺术之美必然是建立在遵循本体创新规律与审美需求的,并具有深厚文化内涵及解读功能之上的。因此,在评论《天幻Ⅱ——太阳鸟》时,首先从杂技本体的创新处着眼,再向外延伸,去寻找真正属于该剧的创作意韵。或许正因为创造美丽是该剧的主旨,所以沈阳杂技人从《天幻Ⅱ——太阳鸟》的绚丽外表往深里探看,透过本体和华美的视觉冲击,带给人们不同的思考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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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在日本演出半年的重庆杂技艺术团《红舞鞋》剧组刚回重庆,又接到邀请.于明年3月赴北美洲演出。目前,重庆杂技"耍"向世界大舞台.在德国、马耳他、意大利、日本、菲律宾、南非、法国等国家掀起了阵阵中国杂技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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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从事了16年高空翻腾节目表演的杂技工作者,在这16年的杂技工作中,曾表演过《大飞人》《蹦床钻圈》《抖杠》《转动地圈》《大跳板》等翻腾类的杂技节目。在从事杂技工作之前我有过六年的体操训练的经历,近几年来一直思考着如何改善杂技教学规范性的问题,现想谈谈在杂技与体操训练中的一些联系和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