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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从美国公法和私法层面阐述和对比美国奥林匹克体育、业余体育法、职业体育、大学体育和高中体育中所涉及参赛资格规定和解决争端程序的现行法律制度.研究表明,美国法律没有任何确认参与体育的宪法保护的权利,运动员可以通过仲裁来重新审查资格,尽管大学或中学的比赛有很多,美国却没有审查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  相似文献   

2.
国际田联曾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针对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指出雄性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只能通过 药物或手术的方式控制体内雄性激素才能获得女性比赛参赛资格。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因其体内雄性激素超标而被拒绝参加女性比 赛。2015年10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诉印度田联和国际田联一案做出裁决,认为:在已有的证据下,不能因杜迪·昌 德身体内源性雄性激素超标而被剥夺其参赛资格,并裁定国际田联两年内不得适用有关限制雄性激素过多症女性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的规定。该 案的争议点涉及《规定》不允许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加女性比赛是否构成歧视;其中判断“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实体标准是否合理有 据;上述争议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采取何种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该裁决对体育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加强规则 实质审查,实现双重公正功能;坚持体育行业自治,实现维持平衡功能;重视运动员参赛资格,实现权利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体育权利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权利的内容在不断的丰富,体育权利救济的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当下,我们提出对《体育法》的修改,以"权利保护"为主线,有利于我们回归到体育立法的本旨。1体育法价值目标追溯  相似文献   

4.
我国体育权利概念认识:困境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体育权利主体多元说抹杀了体育权利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体育权利社会经济基础说忽视了体育运动的独立发展原则,体育权利利益说混淆了体育权利与体育利益、体育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体育权利法定说窄化了体育权利的范围.研究给出了体育权利新的定义,即广义的体育权利包括所有在体育运动中产生或与体育运动相联系的权利.狭义的体育权利是指社会认可或法律承认的,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参加体育竞赛、接受体育教育、享受体育生活的资格和可能性.根据这一定义,体育权利的构成因素包括:主体因素是人,客观因素是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体育教育和体育生活等活动和过程,内容因素是资格和可能性,形式因素是社会认可和法律规定;体育权利的存在方式包括:自主处分身体的权利、参赛权和竞赛权、合理的场地使用权、紧急救助权、规则保护权和体育自治权.  相似文献   

5.
运动员职业发展权利及其保障作为2022年《体育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加强新时代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意义重大。结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职业发展理论等,对新修订《体育法》中运动员权利保障部分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研究认为,新修订《体育法》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运动员权利保障立法理念,构建了以运动员职业特点为基础的法律权利体系,确立了多部门协同治理的运动员权利保障思路。这就为保障我国运动员的职业发展权利、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助力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6.
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遭国际奥委会(IOC)暂停成员资格,导致很多无辜运动员无法参加平昌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平昌冬奥会特别仲裁机构处理的数起案件均涉及俄罗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俄罗斯运动员在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是IOC的专属财产、任何人不拥有参加奥运会的所谓权利、IOC可以拒绝任何人参赛而无须出具理由。IOC运用对奥运会的专属权利,无正当合理理由拒绝符合参赛条件的俄罗斯清白运动员参赛,有构成垄断的嫌疑。符合参赛选拔条件、且不存在禁止性限制因素(如兴奋剂禁赛处罚在身)的清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IOC赋予他们的特权。切实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是各国法院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体育参赛资格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平昌冬奥会仲裁庭的实践过于保守。奥林匹克运动体育善治的改革,要求必须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实现《运动员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宗旨。  相似文献   

7.
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催生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开展.<体育法>修改的进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义务为重心以及重视准用性规范的运用".以问题为导向,就是要增加对尚未纳入<体育法>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补充调整以及实现对既有体育社会关系的充分调整.以义务为重心就是要"将侧重点、注意力放在法的义务规范以及违反这些义务规范所要遭致的不利后果的精心设定上",使<体育法>更具可操作性.规范"准用"就是通过准用性规范"准用"可用于调整一般公法关系与一般私法关系的具有共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具有特殊性的体育公法关系与体育私法关系,从而减少<体育法>的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8.
《体育法》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总被引:4,自引:4,他引:0  
体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属于宪法关于公民文化权利之范畴。鉴于我国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体育法》的修改应以保障 公民体育权利为核心,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体育运动和进行与体育相关活动的权利”,并进而统一保障主体,明确政府保障和社会保障的责任,改 《体育法》重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而轻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保障的弊端,补充对体育的个人利益保障条款,通过经费、资金保障,场所、设施保障, 人员、技术、信息、安全及其权利救济等方面的保障,并设立“国家体育文化日”,以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  相似文献   

9.
姜熙 《体育科研》2021,42(6):58-68
基于某项生理指标,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是当前国际体育界极具争议的议题。尤其是“Dutee Chand案”“Caster Semenya案”的出现,使得以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DSD规则”)为主要代表的、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规则受到了体育界、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就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规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歧视性,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与体育组织的上位规则、国际法、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包括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DSD规则”在内的专门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歧视性,并侵犯了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违反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这些规则带来的限制、歧视以及对人权的侵犯与这些规则预期追求的目标不具有相称性。体育领域产生的公平竞赛权等专有权利不能超越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0.
胡伟  程亚萍 《体育科学》2013,33(7):76-87,97
体育法不仅服从于体育伦理的价值取向,而且,与体育伦理具有互补性。体育伦理催生体育立法,并改变着体育立法的目的。从体育法的体育伦理法则来看,人本是体育法逻辑起点的体育伦理法则;人道是体育法价值导向的体育伦理法则;人文是体育法运行条件的体育伦理法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体育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价值,重构《体育法》的立法宗旨,增加"以人为本"的目的条款,同时,确立"以人为本"原则、体育自由与公平原则和绿色体育原则,确认公民体育权利,构建权利救济制度;健全体育社团内部处罚程序规则,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合理配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和确立环保义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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