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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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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为特殊型盗窃罪,但是对入户盗窃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司法实务对入户盗窃行为犯罪化颇多争议。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本质在于入户的非法性和场所特殊性;入户后物色财物即已危及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利益;是否获得财产性利益是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把盗窃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但很多入户盗窃行为,仅以以上标准难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盗窃罪始终是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重点。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入户盗窃罪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重要修订。对于入户盗窃罪而言,也降低了其入罪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盗窃罪而言,已不在考虑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同时,就入户盗窃而言,保护的法益也由原来的单一变得复杂。所以,对入户盗窃的界定进行新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便于我们对公民的法益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是把盗窃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但很多入户盗窃行为,仅以以上标准难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5.
关于入户抢劫是否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历来是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尽管《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是持肯定的态度。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入户抢劫除了保障财产权之外,更重要的还要保护居民对"户"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入户"目的非法性也并不影响主观有责性的成立和客观违法性的程度;入户方式合法与否也并非刑法所关注的内容,所以入户抢劫并不需要入户时具有非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入户抢劫是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将其明确地列入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刑法理论上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文章仅就对“入户抢劫”中的“户”的界定以及行为过程中的故意的转变等问题,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携带凶器盗窃"由于法条的简略性,适用时凶器的认定、行为人对凶器的认识、行为人应否具备"使用凶器"的目的,以及行为人"使用凶器"的目的种类不一时如何处理这四个关键点,影响了行为人之行为的认定,有悖于刑法的"体系思维"。立法者应以"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目的——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法益——为立足点,紧扣这四个关键点按从客观到主观的认定顺序,创制该法条的适用流程,使其条文说明中展示出的限制解释与谦抑性刑事政策的立场相一致。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作为盗窃罪新的行为方式,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功能.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这三种行为方式进行解读,以更好的指导实践.对于“入户盗窃”,我们可以从“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行阐释;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我们可以从“凶器”的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起算时间两方面理解;对于“扒窃”的认定,我们可以从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内和扒窃的对象具有随身性两个特征来着手.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扒窃”成为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行为之一,扒窃行为认定面临与行政处罚衔接、罪刑不相适应的立法困境,与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架空《刑法修正案(八)》及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出现,应明确扒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定罪条件,即扒窃行为应发生在公共场所,其对象为被害人的贴身财物,且扒窃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盗窃罪,应统一定罪条件.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行为犯,对这三种行为犯既未遂的认定,影响着对其量刑。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对传统盗窃犯罪的既未遂都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成果丰富却仍有争议。对于这三种盗窃行为犯来说,应当以失控说或控制说,并加上脱离说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从普通盗窃中分离出来,使之上升为行为犯,对其如何理解与认定,应穷尽已有的司法解释,寻求其解释的合理性与妥当性,并在此基点上探寻其立法精神与理由。  相似文献   

13.
《太原大学学报》2017,(4):38-42
司法实务中,将虚拟财产盗窃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因为虚拟财产盗窃和一般的盗窃本质上并无不同,仅在对象上和行为方式上有些差别。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既具有债权特征,又具有物权特征。同时,虚拟财产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采用的是控制说,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虚拟财产为既遂标准。虚拟财产盗窃罪可以和侵犯通信自由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也可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牵连犯。  相似文献   

14.
行为人虚构身份,以虚假买卖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之后,以换取零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该行为性质认定为诈骗还是盗窃,其关键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完全处分其财物。  相似文献   

15.
龚凡霞 《培训与研究》2009,26(6):66-67,8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中增加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旨在惩处这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斟酌本条规定,其罪名确定、组织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目的以及司法认定中都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究并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正确适用刑法,解决本罪的定性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在认定偷换商家二维码案件的性质问题上,存在诈骗罪、盗窃罪、三角盗窃罪三种主要观点。实际上此种案件并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传统刑法理论中,盗窃罪中财物所有人往往和受害人是一体的,但现实中也存在财物所有人与受害人相分离的状况,此即三角盗窃,在这种盗窃行为中,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本属商家的财产性利益转移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9.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异化,由此给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适用带来诸多新挑战。为了回应以上挑战,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进行扩张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刑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较范围更广,包含视频网站深度设链、P2P下载、视频直播平台等新类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虚拟财产交易也已形成规模,利益的驱动也导致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大量出现。行为人盗窃虚拟财产,不仅使被害人受到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还危及到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侵犯了现实社会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这既是保护公私财产的要求,也是推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及时更新的迫切需要。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盗窃罪。对虚拟财产价值数额的确定,不能采取单一的某种模式,比较合理的方法是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采纳其他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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