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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办好教育事业,需要发挥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的合力,家庭教育是教育综合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立法是保障家庭教育实施的基本制度保障。基于回溯性政策研究,在典型性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可将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从构建基本规范到形成基本制度,走向了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其政策实施特征体现为体制变革、机制创新与建章立制,分别表现为从群团工作逐步到政府工作、从家长教育逐步到家校合作、从规章制度逐步到立法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内容与实施路径集中表现为"四个结合",即精准施策,家庭教育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家校合作,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注重家风,家庭教育与家庭建设相结合;科学施教,家庭教育与言传身教相结合。  相似文献   

2.
在法治建设背景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显得非常必要且紧迫。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国家整体规划逐渐成熟,立法的条件与时机已经到来。文章围绕家庭教育概念、法律条款性质对家庭教育立法定位进行探索,提出明确立法目的与家庭教育概念,确定家庭教育管理部门、社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建立家庭教育推展方式,完善家庭教育的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指导服务体系与网络资源平台,以保障家庭教育有序发展与家庭成员全面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3.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家庭教育所具有的关涉公共利益的社会活动的属性,使家庭教育立法具备了可能性与合理性。当前,在我国大陆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是社会与教育发展的必需,对于现代教育体系的整体构建以及家庭发展和青少年学生的成长成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但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应注意遵循一些相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支柱已逐渐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家庭教育被弱化,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立法的缺失,缺乏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同时现有零散的法律规定未明确家庭教育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因此,亟需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保障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以《家庭教育法》为核心,立足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构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律系统。  相似文献   

5.
台湾是目前世界上唯一通过正式颁行《家庭教育法》来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台湾家庭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管理权责、实施机构与方式以及人员培训等事宜,其立法前提、立法精神、立法策略及法规内容,对于大陆地区设计推动家庭教育的措施、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6.
为解决"要立法""须立法"和"可立法"的实践命题,基于44,969份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加快推进家庭教育立法,是落实中央精神、担当时代使命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亟须通过加快家庭教育立法,从制度层面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优"的困境,促进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当前,推进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条件已经完备,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着重加强政府、社会、学校等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服务与帮助。  相似文献   

7.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体制的支柱之一,家庭教育的地位迫切需要立法确认。教育权可分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后两者属于公共教育权。家庭教育起源于家庭的产生.只要有家庭关系存在就有家庭教育。从教育实施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部分,家庭教育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  相似文献   

8.
地方家庭教育立法是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必要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中国与日本在地方家庭教育立法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发展经验:纵向上看,中日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呈现出“国家要求—地方响应”的互动轨迹;横向上看,中日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模式均形成了“主体共生—能力内生”的立法路径。相对而言,日本地方家庭教育立法侧重精准回应地方发展诉求,打造多元化的主体支持格局,重视开发各地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着重为促进家庭教育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手段,加强家庭教育活动的规制性。未来我国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在借鉴中日先行经验时还应结合时代要求与地方实际: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性,重视共生关系的正义性,增强能力内生的激励性和提高条件保障的适切性。  相似文献   

9.
家庭教育链接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是教育生态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立法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家庭教育问题频现、政策经验逐步完备、政治关注程度明显增加,三流交汇推开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政策窗口。基于家庭教育立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教育责任、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优化配置家庭教育资源,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家庭教育立法的原理是家庭教育私权利与公权利的认识和平衡,本质是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格局。家庭教育法律执行的关键是协同育人,学校和家庭协同,打造家庭育人主要阵地;政府和家庭协同,健全家庭育人体制机制;社会和家庭协同,构建家庭教育社会网络;妇联和家庭协同,指导引导家庭教育开展。  相似文献   

10.
随着家庭教育立法不断推进,政府责任越来越成为发展家庭教育事业的关键议题。立法原则方面,应确立“家庭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则;责任形态上,运用体系化的思维,可以将其归结为尊重家庭教育的选择权、防止学校过度干预、完善组织和程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培育和监管家庭教育服务市场、改善经济条件、代为行使国家亲权等七个方面。为此,中央层面在对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进行立法表达时,应该按照社会治理的要求,通过顶层设计、全盘推进,推动制度性创新破解制约政府责任如何落实的难题,从而起到保障家庭教育权、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促进儿童社会化顺利进行的功效。  相似文献   

11.
家庭教育影响孩子一生,家长应该肩负起加强孩子思想道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行为习惯等教育任务的主体责任。可是,对于一些留守、流动、孤残等特殊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的实施还存在很大困难。为了保障特殊困境家庭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庆等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界定了政府、学校和社会为特殊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法律责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保障范围不足的问题。为此,地方立法应该建立一种家庭尽责、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和社会参与的家庭教育关爱机制,让更多的特殊困境未成年人能够享有科学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代社会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家庭教育权作为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家庭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在立法上的缺失是一切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通过立法使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之间相互制衡,关系和谐,并采取具体措施加强三者的沟通与联系是解决冲突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13.
受教育权是学前儿童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保障有赖于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原生性责任主体,应为学前儿童创设适宜的成长环境,并进行教育启蒙。政府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次生性责任主体,应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并提供充分且优质的教育供给。社会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补充性责任主体,应为学前儿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并为其学习与成长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14.
家庭教育是所有教育中最早期、最重要的一种教育形式,对孩子的思维模式和世界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家庭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但由于各种原因家庭教育往往陷入误区。建立温和型家教方式,是应该被关注和提倡的科学方法。  相似文献   

15.
新时代背景下解读家庭教育的现代内涵,以道德价值观教育为根本内容,培养良好个性与健康人格为核心,开展多维家庭教育。新时代家庭教育特性为:教育资源无时空界限与多样性;教育方式融合自我教育与终生教育;教育过程注重互动与尊重;教育地位趋向国家战略性;教育理念是面向未来、共同成长。家庭教育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是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助推“家庭、学校、政府、社区”合作共育机制形成;实现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助力中国人才强国战略。  相似文献   

16.
职业教育法律是促进职业教育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权利的基本规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职业教育法治化的重要保证。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立法具有内容比较全面、主体相对明确、技术较为规范等特点,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仅构成了近代教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近代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而且对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中职业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可操作性、适时修法、确保统一性、完善体系、强化执法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构成教育的主要形式,三者密不可分。一个人无论成长到哪个阶段都离不开教育的塑造,而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首要环节,其意义和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跨文化视角,从中美家庭的教育理念入手,从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教育重心、沟通方式三方面对比分析中美家庭教育差异,对美国教育理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批判地继承我国的传统文化,使我国家庭教育得以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残疾人受教育权要得以实现,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立法理念陈旧、立法层次低、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不一致以及内容欠缺等问题。因此,需要在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特殊教育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此发展和完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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