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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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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赵豫 《体育学刊》2005,12(2):17-20
运动员形象权的概念来自美国法,它是一种有别于隐私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的无形财产权,美国有些州法将之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世界各国关于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规定不一,主要有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一般规定及其类推适用,受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独立规定形象权的国家很少.运动员形象利益是运动员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利益,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运动员身上表现不同.运动员与经纪人、俱乐部、赞助商等关于运动员形象权开发方面存在利益冲突,运动员往往处于弱势,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子以调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并未规定独立的形象权,要顺应国际趋势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欧洲国家对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进 《体育学刊》2007,14(7):27-31
欧洲国家尚未将形象权作为单独的权利在立法中加以确认。运动员形象权归属的冲突主要存在于运动员个人与其所在的体育行会之间,从现有解决冲突的实践来看,各国主要采取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权利归属,这种解决方式的效力只及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没有上升到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不利。欧洲国家对于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模式采取的是人格权保护加个案特殊处理的方式,这种保护远没有体现运动员人格的商业价值,难以有效防止商家的投机行为。  相似文献   

3.
对运动员的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在美国主要是通过各州法律实现的,且各州法律内容还不完全相同。形象权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不确定性。美国一些州已经尝试通过制定单行成文立法,纠正相互冲突的关于形象权的司法判例。“表达性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某运动员的形象而无需授权。倘若未经授权就把运动员的姓名或形象等身份标志用于产品标志或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运动员与产品促销有关,在实质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时,运动员可以依据美国联邦《兰汉姆(商标)法》的规定,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保护,可能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和资讯传播自由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通常会享有侵权责任的豁免。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体育与科学》2017,(6):73-80
形象权虽然在法律实践中还没有完全确立,但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性质已经得以承认,其权利性质和内涵都有其独有的特征。通过对形象权的产生及涉及我国运动员形象权的主要案例进行分析,论述大众传播的符号形象商业利用、隐私权难以满足人格形象的价值保护、运动员形象符号普遍化使用是运动员形象权产生的三大社会原因;并从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商事人格权属性的角度阐述运动员形象权的权利性质;从集体有无形象权、运动员形象权价值来源、非知名运动员是否拥有形象权、形象权商业性利用与表述性使用的区别来阐释运动员形象权实践中的几大主要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5.
形象权是一种形象商品化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我国由于形象权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法律的不健全,体育管理体制的局限,导致著名运动员形象权被侵害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建议从民事法律制度角度等研究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是维护运动员合法权利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6.
以知名运动员为研究对象,利用资料分析法、文献综述法收集整理近年来我国学术界有关运动员形象的研究资料。研究发现,运动员形象研究在当前的研究领域中,由于体制、特征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其他个体或群体形象研究的那样普遍和深入。我国关于运动员形象的研究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运动员媒介形象,随着体育赛事获得更多的关注;二是运动员形象权,从法律角度阐述和提出了知名运动员所区别于普通民众拥有的形象权,以及对这一权利的界定和保护。  相似文献   

7.
从理论的视角研究通过系统分析劳动就业权的内涵,认为退役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依法享有平等的选择职业和平等就业权等权利。就业的机会平等是其特殊含义的体现,其基本内容为就业机会均等,禁止就业歧视和合理的差别对待。从实践的视角,研究讨论了运动员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并进而结合社会权和生存权两项基本人权系统分析了对退役运动员实行"倾斜保护"的理论依据。同时结合当前我国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途径及现实困难分析了制度保障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立法保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认为探讨退役运动员的劳动就业权,不仅关系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问题,更体现了社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也是构建和谐、公正、可持续的大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8.
国际体育运动中对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查处与其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查处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主要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 例》(WADC)一直强调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的精神。以往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新修订的2015年版也强调尊重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比 例原则的精神。但在保护疑似服用兴奋剂运动员的人权方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WADC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性质,也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性质, 各国政府及其国内的各种实体和个人,尤其是运动员和其他体育参加者都有遵守WADC规则的义务。尽管如此,除非有例外情况,人权法原则上不 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和反兴奋剂制裁。修改后的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并在兴奋剂违规认定时的严格责任、处罚过程中的公平听证 程序以及兴奋剂处罚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运动员人权和基本权益的保护。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兴奋剂争议裁决中也多次强调尊重人 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多次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运动员。鉴于国际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性质以及在其 制定的WADC中规定CAS享有最高的管辖权,因此CAS是兴奋剂管理中的最高裁决机构,在保护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方面,国际体育界还 需要CAS的解释和密切合作。  相似文献   

9.
知名运动员形象的商品化权及其相关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采用文献资料、法理论证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阐述知名运动员形象商品化权的内涵及特点,对保护知名运动员形象的商品化权的法律依据、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现行的“举国体制”,该项权利仍属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法益,因而需要进行有利于各方利益保护与平衡的制度安排。论述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商品化权的法定与约定限制。  相似文献   

10.
从人权角度来看,我国退役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基本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等基本人权缺乏足够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保护的不足,具体包括:立法不全面,定位不准、倾向性太强,法律的执行主体虚位以及权利救济程序缺乏.要加强退役运动员基本权利保护,应从法律制度以及具体执行措施方面改进,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相关的执行机构,发展保险事业,形成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1.
形象权是传统人格权的发展,但不能完全取代人格权。形象权用来保护知名运动员,且仅保护形象特征的商品化使用,否则应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形象权的限制要小于人格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现行的《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极少对运动员包括民事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作出规定,各种比赛规则和训练规程对发生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等各种事故的认定及赔偿问题规定较少,而且还存在没有考虑到体育运动和运动员的特殊性的局限性。本文就体育运动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对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实施法律保护,营造一个有利体育运动发展的平衡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13.
以刘翔肖像权案为引子,就肖像权的归属与形象权构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合理使用、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3个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作为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只是形式上的竞合,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应该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4.
国籍是国际性运动员代表某个国家参赛的基本要件,但是因为各国有关国籍原则的规定不同而出现了国籍争议,在国际体育运动中也不例外。解决体育运动国籍争议的根据除了要依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外,还要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并遵守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中涉及国籍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从法理学的角度揭示运动员肖像权商业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人格权法保护的不足,提出公开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认为应对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提供保护,规范运动员肖像权商业利用的市场,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不少学者主张在法律上设置形象权来解决运动员形象商业开发和利益分配中国家与个人的突出矛盾。但在举国体制依然是我国体育事业指导方针的现阶段,设置形象权尚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因为设置形象权与举国体制下形象财产权利主体的双重性相矛盾,同时不利于我国举国体制目标的实现。现有制度在解决运动员形象商业开发和利益分配问题上并没有忽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它在坚持举国体制的前提下,有统筹兼顾运动员权益的进步意义,但其问题在于形象商业开发上运动员被管得太死和利益分配上太过统一。国家应针对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现有制度以解决国家与个人的突出矛盾。现有制度可以考虑这样的完善思路:在商业开发问题上以国家主导为主,赋予运动员一定的自主开发权;在保证运动员享有最低分配比例收益的基础上,分配比例多元化、动态化。  相似文献   

17.
刘翔肖像权侵权纠纷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就三个方面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以重构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上的竞合,应该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心理训练作为体育运动现代化训练的手段,日益受到国内外的重视。但是如何使心理训练适合我国运动员的情况,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探索适合我国运动员情况的心理训练方法的有关问题,试图为我国体育运动训练中心理训练方法的应用提供一些依据。二、研究方法 (一)主要采取自然实验法。首先对运动员进行基本功心理训练,让运动员掌握心理调节的基本手段,这些手段是:  相似文献   

19.
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具有个体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等特征。国际足球联合会已批准并推广使用可穿戴技术,通过可穿戴设备收集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以提升足球运动水平。从美国实践看,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当处理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形象权和合同利益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保护范畴。为此,急需厘清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界限与例外情形,明确同意规则的范围与表达形式,细化足球运动员知情权、决定权、可携带权与删除权的实施规则,在行业规范中增加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条款,并开展专项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20.
各种体育运动成为比赛项目以来,运动员的身体条件,特别是身高,就成了惹人注目的问题。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各国体育科学工作者和体育工作者不断从各个方面探索体育运动与运动员身高的关系。普遍的看法是,并非所有运动项目的运动员都要求是巨人。换句话说,并非在所有项目的比赛中,身材高大就占有优越性。比赛中,巨人具有明显优越性的运动项目是篮球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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