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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6 毫秒
1.
目前,涉及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有7部,但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归责原则负面影响大、较适用的法规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实际无法可依的问题。建议:适时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充实和弥补法律归责原则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最好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在理论上分析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民法及相关法律,确立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同时辅以公平责任原则,并详细阐述了学校的责任和学生的责任,以期分清责任是非,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归责原则是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事故的关键所在。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立足于我国民事法基本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通过分析认为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可适用以"风险自负"理论作为免责事由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为了研究怎样认定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本文运用民法及相关法律 ,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应以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依据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按照不同伤害事故的类型 ,分清责任 ,明确责任承担者 ,公正合理地处理事故 ,充分保护学校、学生、家长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相似文献   

5.
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咨询法、逻辑分析法对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中学校应承担责任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认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原因复杂,形式多样.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责任)认定应具体条件具体分析.确定责任时要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无责任.  相似文献   

6.
徐翔 《体育科研》2020,(3):82-88
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中是一对矛盾体,无论是在司法实务还是理论探讨中经常是争议的焦点。尤其在体育伤害纠纷中当双方都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伤害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是自甘风险原则,是国内外争论已久的话题。通过对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探讨在社会普及度较高的羽毛球双打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合理与否,验证公平责任原则在该类运动伤害中适用的合理性。提出:应尽快完善和明确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和地位,以便更好地在处理全民健身类体育活动伤害纠纷中对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的援引,实现依法治体。  相似文献   

7.
本文旨在维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和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通过逻辑分析法从概念上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进行了延伸和扩大、也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建议对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定。最后指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要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8.
侵权法视角下的学校体育伤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我国侵权法立法,对学校体育伤害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学校体育伤害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慎用公平责任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应坚持4要件说,其中,应为学校的注意义务建立合理的标准以确定学校的过失.最后,结合学校体育伤害的各种典型形态,分别对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代表队训练比赛、体育设施伤害、体育活动中学生间伤害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在竞争激烈的竞技体育竞赛中,体育伤害在所难免。为了更好地救济和避免竞技体育中的这些伤害,根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认为在竞技体育伤害中的归责原则主要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并从概念、在竞技体育伤害事件中的适用情况和构成要件对这些归责原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体育赛事协议常常设定限制责任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参赛运动员受到人身伤害时,他(她)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辩,由此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用合同内容抗辩侵权责任的效力,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提出抗辩,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对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目前,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中存在法律归责原则不全面、赔偿资金不足、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而学生无力独自承受巨额经济损失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经验和保险的分担危险、补偿损失功能,依托商业保险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是解决赔偿纠纷的最佳途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学生体育伤害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2.
谭实 《体育科技》2014,(3):14-15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屡屡发生,体育教学秩序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如何正确、合理的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进行合理合法的责任划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正确划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应当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足球伤害法律适用出现了新发展,对足球治理带来新挑战和新影响。就足球伤害的侵权归责原则而言,过去广为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再适用,这将极大地增强社会足球和校园足球活动参加者、组织者的信心。《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足球运动参加者明确足球伤害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了新要求。在三阶层的体育伤害侵权构造下,足球伤害的法律适用将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递次考量。其中,对于作为违法阻却要件的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和作为有责性组成部分的重大过失认定将成为《民法典》时代足球伤害法律适用的核心议题。  相似文献   

14.
体育活动组织者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法定监护人"义务,应遵循最小防范成本原则,不能限制社会体育活动的发展;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从具有期待可能性、达到一定过错、具有违法性3个方面进行判断。组织者的相应补充责任具有非完全补充性、责任类型独立、不可追偿性的特点,实质是不作为责任,可从参与者遭受损害客观存在、组织者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以及组织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和参与者遭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方面认定。《民法典》第1176、1198条具有确立司法裁判规则、确立相关主体行为准则、协调行为自由和文体活动发展的功能,也是社会体育活动组织者的抗辩事由、责任分配规则。但是,应对2条规定中的组织者范围作缩小解释,对组织者的"相应补充责任"作全面理解,对组织者"追偿权"行使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5.
论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定,从撤销或维持CAS裁决的案例等方面,论述了从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对CAS的影响。以中国、美国、德国等的案例为例,论述了《纽约公约》缔约国对CAS之裁决的司法审查概况。许多CAS仲裁员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并接受了较多的仲裁任命。但是,我国乃至亚洲的仲裁员在CAS仲裁员中的比例极低,这是我国体育界和法律界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也是CAS要考虑的平衡仲裁员的地域分布问题。"公共政策"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对相关案例裁决的结果难以准确预判。《纽约公约》缔约国众多,难以统一法律规定。作为对CAS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频繁的国家,瑞士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基于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一些无辜的运动员受到了处罚。对于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来说,这无疑将影响到他们的生计。国际反兴奋剂机构、CAS和包括瑞士在内的国家立法机关都应该考虑改进严格责任规则,严惩兴奋剂事件中的肇事者,豁免对无辜受害者的处罚。  相似文献   

16.
论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定,从撤销或维持CAS裁决的案例等方面,论述了从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对CAS的影响。以中国、美国、德国等的案例为例,论述了《纽约公约》缔约国对CAS之裁决的司法审查概况。许多CAS仲裁员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并接受了较多的仲裁任命。但是,我国乃至亚洲的仲裁员在CAS仲裁员中的比例极低,这是我国体育界和法律界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也是CAS要考虑的平衡仲裁员的地域分布问题。"公共政策"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对相关案例裁决的结果难以准确预判。《纽约公约》缔约国众多,难以统一法律规定。作为对CAS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频繁的国家,瑞士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基于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一些无辜的运动员受到了处罚。对于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来说,这无疑将影响到他们的生计。国际反兴奋剂机构、CAS和包括瑞士在内的国家立法机关都应该考虑改进严格责任规则,严惩兴奋剂事件中的肇事者,豁免对无辜受害者的处罚。  相似文献   

17.
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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