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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
在足球劳动合同到期后球员即可自由转会的现行转会制度下,球员转会协议在体育和经济层面仍存在充分的现实必要。由于规则层面的缺陷、实践层面的误解以及学理层面的不足,球员转会协议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不明,甚至直接造成法律争议的发生。对涉事的两家俱乐部而言,球员转会协议并非所谓球员的“联盟权”或经济权的交易,而是为实现希望加盟新俱乐部的球员注册变更的重要先决条件,即主要通过支付转会费的方式换取原俱乐部解除未到期的足球劳动合同之同意;对球员与俱乐部而言,经球员确认的转会协议构成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附条件解除。现行转会制度层面下的足球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与足球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乃是球员转会协议存在的诱因,全面系统地分析俱乐部竞争性的平衡与球员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解决球员转会协议实践中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内俱乐部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败诉 或赔偿,巴里奥斯案是国内俱乐部第1次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获胜并得到高额赔偿的案件。通过巴里奥斯案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所涉 及的争议管辖、法律适用、赔偿及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国际足球职业球员合同违约纠纷受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足联、国际 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则和判例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赔偿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判例中 形成了一定的计算原则,并阐述了赔偿金额计算的影响因素;职业足球已形成强大的行业体系,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决定都能得到 很好的执行。因此,国内的国际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诉,掌握和充分运用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规则及判例是国内足球俱乐部解决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赔偿的计算除了需要掌握相关规则及判例外,还要了解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对于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决定在国内的执行则无须疑虑。此外,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也是国内俱乐部在处理合同 违约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郝海亭 《体育科研》2006,27(2):70-70
最近欧洲足球管理机构起草了欧洲足球俱乐部关于本地球员的新规则,打算从2006-07赛季设置本土球员最少数额限制。该规则要求,从2006-2007赛季开始,俱乐部要参加欧足联的赛事,25名一线球员中至少要有4名本地球员。确认本地球员有两条原则:这4名球员中,必须有2名球员在15-21岁之间在所属俱乐部注册3个赛季以上;另2名球员必须要在其他俱乐部有一段时期符合该标准。但现在绝大多数俱乐部都满足这些条件,所以2008-2009赛季将把限制扩大到8名本地球员(4名俱乐部的,4名足协的)。新规则目的是控制最有钱的俱乐部购买外国球星的趋势,因为这是以牺牲培训本地足球人才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5.
最近欧洲足球管理机构起草了欧洲足球俱乐部关于本地球员的新规则,打算从2006-07赛季设置本土球员最少数额限制。该规则要求,从2006-07赛季开始,俱乐部要参加欧足联的赛事,25名一线球员中至少要有4名本地球员。确认本地球员有两条原则:这4名球员中,必须有2名球员在15~21岁之间在所属俱乐部注册3个赛季以上;另2名球员必须要在其他俱乐部有一段时期符合该标准。但现在绝大多数俱乐部都满足这些条件,所以2008-09赛季将把限制扩大到8名本地球员(4名俱乐部的,4名足协的)。新规则目的是控制最有钱的俱乐部购买外国球星的趋势,因为这是以牺牲培训本地足球人才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6.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目前国际体育仲裁中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约定解除争议的解决提供帮助。研究表明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存在特殊性,因此存在允许当事人预先设置合同解除条件的可能。根据相关的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只要没有造成合同条件的严重失衡,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此类条款的效力在个案审理当中就会得到认可。此种法律适用理念上的差异极易与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发生法律适用层面上的冲突,故有必要正视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为代表的足球行业规则背后的特别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应对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争议。  相似文献   

8.
中英足球联赛球员转会制度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足球职业联赛以来,其球员转会制度经历了自由转会、挂牌摘牌转会等变革,2005年又实行了新的转会规则,但仍未能有效遏制球员转会中的成功率低、球员利益没有保障等不合理现象。本文以英格兰成熟完善球员转会制度和已经形成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善的体育法规制度为参照,从转会制度、球员主体、联赛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促进我国足球转会制度更加合理、规范,使我国职业联赛能够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9.
运用民法学、劳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体育相关理论对在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认为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合同.并且CBA职业球员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CBA职业球员合同内容的双重性;CBA职业球员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CBA职业球员合同的格式化性质;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关系依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0.
为了解南非世界杯国籍问题球员的流动特征,运用文献法、调查法和统计法对108名有国籍问题的球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南非世界杯国籍问题球员绝大多数有移民背景,选用国籍问题球员在当今的国际足坛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国籍问题球员在流动趋向方面体现了输入与回流双向交替的特征;输入与回流球员不仅要考虑技术需要,更要考虑国家或民族认同问题;欧洲足球体系发达国家输入球员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足球发展中国家回流球员最大化地利用了国际足联的国籍新规定。怎样合理地应对国际足联的国籍新规定从而促进我国足球事业的不断发展是本研究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11.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2.
在足球反腐风暴下,中国职业足球联赛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球迷远离,俱乐部遭质疑,媒体减少甚至放弃报道,赞助商也在丧失信心,信任危机已经使得联赛的市场开展推广越来越艰难。从品牌营销的视角,分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信任危机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影响,提出发展中国足球竞技水平、加强足球联赛职业化程度、提高联赛管理水平、整合足球联赛营销资源等品牌战略以重建联赛品牌,希望对推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长远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比较中国甲A足球联赛与意大利甲级足球联赛、德国甲级足球联赛、英格兰超级足球联赛、阿根廷秋季足球联赛4大联赛在取胜率和进球数上的状况表明:中国甲A足球联赛的取胜率和进球数明显不及4大联赛,其差异显。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球员的进攻意识与技巧欠佳。  相似文献   

14.
运用问卷调查法、文献资料法对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青少年足球冬训营球员的地域流动性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现阶段球队招募球员受地理因素的限制越来越小;辽宁省的球员向外流动较多;不同的球员交流目的对本土球员培养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大多数球队都很重视外籍球员在球队中的比例,过低或者过高的比例都不利于球队的发展。旨在为青少年足球人才交流的合理进行、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借鉴欧美国家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体育产业的实践经验,根据刚生效的中国<反垄断法>,对中国足协的地位以及电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准入制度、球队迁移、电视转播权买卖和球员转会等问题进行全面考查.研究表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有关制度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必须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6.
中国足球治理与发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我国足球环境、足球管理层、足球联赛和足球俱乐部4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经济学、管理学、产权理论等领域的知识对中国足球的治理与发展进行深入系统地分析,笔者认为,应将足协定位于非政府组织,同时理顺足球联赛的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体系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7.
The Coulter Law was a set of Victorian Football League (VFL) recruiting and payment rules that operated from 1930 to 1970 and set maximum wages for individual players. Testing of the conventional view – that most VFL clubs breached these rules to maximise the utility derived from winning games – is hampered by the unavailability of individual wage data. We develop a model that observes connections between player turnover and team performance at three VFL clubs. The ways that clubs managed team payrolls in a regulated labour market are not sufficient to explain variations in team performance. Clubs lost experienced players to minor leagu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complied with the Coulter Law. The ability of clubs to develop replacement players had a stronger influence on team performance.  相似文献   

18.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19.
对足球甲级联赛赛中重度损伤的成因进行追踪,通过对部分损伤实例的报道及对其机制的分析发现:加强足球运动员全面身体素质的平衡发展及技术动作的合理应用,开展对运动员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精神教育,提高球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是防止足球运动员重度损伤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20.
Abstract

The history and issues surrounding elite football in Japan have been addressed by a number of scholars. However, grassroots football, although fundament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de, has rarely been explored in the academic literature. In Japan, the importance of grassroots football has received heightened attention by the Japa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JFA) since 2003, with 20% growth in the number of registered players under 12 years old from 2003 (262,956 players) to 2014 (315,178 players) a result of the JFA’s initiatives in this area. Japan is currently one of the most successful countries in Asia in terms of grassroots football development and the JFA won the Asian Football Confederation’s award, namely ‘The Best Member Association of the Year 2013 for Grassroots Football’.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key driver behind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football development, namely the 47 Prefectural Football Associations, which provide programmes and technical, physical and promotional services which include activities to increase opportunities, facilities, coach education, elite pathways, and competitions for grassroots football.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factors which have resulted in the success of Japan’s grassroots football revolve around governance of Prefectural Football Associations, coach education programmes, increased opportunities by clubs, leagues and schools, and collaboration with stakeholders within and outside of Prefectural Football Associatio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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