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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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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宁 《新闻界》2006,(3):104-104,125
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2.
余艳青 《新闻界》2005,6(5):138-139,133
综合有关学者的论述,笔者把目前我国职业道德问题概括为“6大害”:“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媚俗新闻、侵权新闻、冷漠新闻和虚假广告,或者两种表现:专业精神的缺乏和"有偿新闻"的严重泛滥(有偿新闻更是专业精神缺乏的表现,但因在我国现有制度之下表现突出,所以作为一个类别单列)。  相似文献   

3.
论对新闻“真实性”诉求的主体之变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 为常态 ,无论是名誉侵权还是隐私侵权 ①,绝大多数的新闻侵权诉讼都是因报道在真实性上出了问题而引致的。对于原告(报道指涉的当事人) ,“真实性”问题极可能成了诉讼的缘起 ;对于被告(媒体或作者) ,它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抗辩事由———绳索和利剑集于真实性一身。而随着一名读者(与报道内容并无直接联系)以“虚假报道”为由 ,对国内某家知名杂志起诉、上诉 ,令我们无法不关注新闻纠纷中的一个新动向 :“真实”也有可能成为普通受众的法律诉求。常态 :报道所涉当事人对真实性的法律诉求新闻以真实为生命 ,法律以事实为准绳。崇尚…  相似文献   

4.
邱丹 《新闻前哨》2003,(4):42-43
如何掌握监督权与自身名誉权的平衡,避免侵权行为,并学会自我保护?有七种方法可借鉴。(1)运用“三公”免责原则“三公”原则即:报道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报道内容系公众关心的公共事项且有事实根据,以及报道对象系国家公职人员或知名人士。在这三种情况下,只有证明侵权的媒体是出于直接的侵权故意,媒体才应承担责任。司法机关在认定新闻侵权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三公”原则。(2)注意消息来源的权威性新闻侵权诉讼一般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强调新闻报道的核实责任。权威机关消息来源具有确信性,如发生差错,新闻单位是不可…  相似文献   

5.
张可 《新闻爱好者》2010,(1):137-138
DV式新闻侵权的界定 学者王利明将新闻侵权行为界定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这里所谓的“DV式新闻侵权”仅是新闻侵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是指以DV影像内容为主、辅以评述的方式报道新闻构成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肖像权等。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对新闻媒体来说不仅“劳民伤财”,而且有损自身的形象。媒体和记者有必要认真探讨防止新闻侵权的问题。一、最容易发生新闻侵权的几种情况1、报道的内容直接违法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进行舆论监督,媒体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目前我国法制日益健全,除了国家的法律法令外,各个领域和地方性的具体法规不断出台;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法人的名誉和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会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因此人们对此更为重视。在开展新闻传播的过程中,新闻记者…  相似文献   

7.
程前 《新闻世界》2001,(2):32-34
建国以来,从1985年我国首例新闻官司--“疯女案”至今,新闻官此起彼伏,与日俱增,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从诉讼结果看,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胜诉的居多,如:早期的李谷一诉汤生午和《声屏周报》侵害名誉权案,近年来的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名誉权纠纷案等,公民(法人)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已大大增强,但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总是处于被告的地位,鲜见有新闻媒体拿起法律的武器,站在原告的位置上,指控某公民(法人)侵权的案件,原因何在。  相似文献   

8.
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犯他人名誉权(含隐私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本采用的是狭义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9.
新闻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新闻报道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如果新闻所报道的基本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者是虚构的,或者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势必要对报道对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就会造成新闻侵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相似文献   

10.
本刊今年第一期刊载了《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在第二期又刊载了《虚假报道:侵犯读者的人格权──兼作新闻“真实性”的法律读解》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则》是这个讨论的继续。 本文认为,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类有特定指向,侵犯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无特定指向,但有严重的危害性。读者桂运波诉《知音》一案出现后,人们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新闻打假的呼声,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史上可谓是历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长路,新闻打假却遭遇尴尬:面对与己“无关”的虚假新闻,广大受众虽满腔义愤,但更多的是无奈和茫然。虚假新闻就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相似文献   

11.
李洁 《当代传播》2002,(2):42-44
提出的学理概念,泛指调整因新闻内容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③。我国的新闻侵权法是在总结十年动乱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侮辱、诽谤和诬陷。这成为新闻侵权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具体讲,可按四个阶段考察我国新闻侵权法的形成与发展。1980年颁布(刑法》。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首次立法惩处诽谤侮辱,可谓新闻侵权法的滥筋。《民法通则》于1…  相似文献   

12.
尹超  尹增刚 《青年记者》2006,3(9):59-6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明的进步,法治在社会生活中也逐渐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勿庸置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与法治建设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在推动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司法改革(甚至司法公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等方面,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近年来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事件也日益增加,“新闻官司”(新闻侵权诉讼)时常出现,“媒介审判”①对司法审判也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等等。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快速发展,传媒与社会的冲突日渐增多,呈上升趋势的“新闻官司”刺激了新闻侵权的研究。2004年理论界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讨论依然很热烈,相关的论文也最多,研究内容涉及各种新闻侵权行为、新闻侵权的损害赔偿、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防止新闻侵权等等。  相似文献   

14.
从舆论监督到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是新闻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和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的固有职能。新闻侵权则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中的负面派生物。不可否认的是,新闻侵权事件的数量也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因此,理清在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内涵,把握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应对之策,避免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就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新闻侵权”一词为愈来愈多的公民熟知,新闻从业人员走上被告席的案例不绝于耳。新闻侵权的高发生率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一大热点。本旨在从新闻和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新闻活动和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预防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论文缩微     
“新闻报道失实” 的法定界限 王泽华在《新闻战线》第8期上撰文谈到,根据法律解释,新闻失实报道,是特指那些基本事实失实、有侮辱性内容的报道.而基本事实准确,没有侮辱性内容,即使存在个别细节与词句不当,也不宜轻易称之为新闻报道失实而扣上“新闻侵权”的大帽子,除此之外,在采写报道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采访中问被批评单位与个人讲清楚,正确的新闻评论与正当的新闻批评报道,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2)进行重大新闻采访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  相似文献   

17.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新闻传播者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被发展为“谁报道,谁举证”的荒唐原则,既违背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作为民主基石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摒弃“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建立和强调“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的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即从“谁主张,谁举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入手,对新闻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9.
努力减少和避免新闻侵权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不断增多,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急剧增加,新闻竞争日益激烈。与此同时,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逐步深入,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于是,由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屡屡发生。它已成为困扰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因新闻侵权而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和…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新闻媒介和新闻报道者被推上被告席的现象日渐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仅因报刊文章引起的新闻诉讼案就占到了20%以上。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这些引起新闻侵权纠纷案的新闻报道本身或多或少都存有一些问题。因此,探讨新闻侵权纠纷的产生及如何避免,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引发侵权纠纷的新闻报道称之为“官司”新闻,把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诉讼称之为“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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