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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案件报道总是要涉及一些相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在民事诉讼中有当事人等。在各类诉讼中,都会有诉讼参加人,他们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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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抗辩属于程序法范畴,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利,既体现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公平合理。被告的抗辩,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书面侮辱和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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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从1985年我国首例新闻官司——“疯女案”至今,新闻官司此起彼伏,与日俱增,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不断进步,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总是处于被告的地位,鲜见有新闻媒体拿起法律武器,站在原告的位置上,指控某公民(法人)侵权的案件,原因何在?讲到此就难免引发出不少新闻界人士的满肚子苦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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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记者》是我第一本有关传媒法的书,副题为“新闻侵权研究”,出版于1994年5月。这当然是特指记者因民事侵权纠纷成为被告,记者涉嫌犯罪成为被告不在此列。书名是套用湖南《邵阳日报》记者卢学义的文章题目“站在被告席上的记者”,他记述了自己打“新闻官司”的经历。那时记者因为自己职务作品发生纠纷而上被告席的不少,我在书中记载:“就自己掌握的案例作不完全统计,发现新闻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将新闻机构和作者共同列为被告的占70%以上,其中约有一半的作者就是本新闻机构的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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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案要重证据。写批评报道也要重证据。分析一些新闻官司就不难发现,记者、编辑当被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所写、编的批评稿件证据不足。由此看来,要使自己的批评报道立于不败之地,也必须学会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办法来规范自己的采访实践,从第一道环节开始抓紧证据的采集。 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适用新闻官司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宪法》、《民法通则》、《治安处罚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对新闻诽谤和民事侵权都有若干规定。而在具体的新闻官司审判中,法庭对原告起诉理由和被告报道内容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采写批评报道的同志,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在采访时注意收集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如何抓好证据,用好证据呢?笔者认为,在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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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闻侵权案件可以选择被告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 ,作者 (非本媒体记者 )不一定是被告 ,作者是否被告 ,由原告决定。我认为这既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实体权利 ,又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诉讼权利 ,也与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讨论。原告为何只诉新闻单位去年以来 ,我代某报社打了两起新闻官司。这两起新闻官司都是由于刊登批评性报道引起的。一篇稿件的题目是《不能容忍老八路屡遭报复》 ,作者是某军分区的一位报道干事。另一篇引起纠纷的稿件题目是《殴打军属辱骂现役军人实在嚣张等待有关部门尽早处理给个说法》 ,作者是某报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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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新闻传媒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应当由原告对新闻事实的虚假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作为被告的传媒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作出了区分。本文拟通过刘世纪星源公司诉《财经》杂志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的分析,阐述"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并对完善新闻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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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国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3,(12):46-48
这是一起荒唐的“接班权”官司。一位老人在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的情况下,瞒着子女以一万元的价格将“接班指标”转让给了原告。不料老人死后,其女儿接了班,原告之女接班无望,已经支付的4500元现金也讨要无门———老人的妻子无力偿还,子女则称此款与他们毫无关系。原告走上法庭,被告是老人的妻子和子女。案子的焦点在于:老人已逝,而且生前竟“暗箱操作”让他人接班,现在是否应该让其儿女承担4500元“接班费”?2003年9月29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万元买下“接班权”官司的起因要追溯到4年以前。义马煤业集团公司是河南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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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媒介和新闻报道者被推上被告席的现象日渐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仅因报刊文章引起的新闻诉讼案就占到了20%以上。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这些引起新闻侵权纠纷案的新闻报道本身或多或少都存有一些问题。因此,探讨新闻侵权纠纷的产生及如何避免,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引发侵权纠纷的新闻报道称之为“官司”新闻,把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诉讼称之为“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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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里,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被告上法庭。这一方面是由于公民和法人的维权意识在加强。另一方面,也映射出新闻监督的影响力已经深入到更多的社会领域。现实是,很多新闻从业者和新闻机构官司缠身,可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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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新闻官司已渐呈上升趋势,记者或媒体成为法庭被告的事已屡见不鲜。当然,打官司并不意味着原告有理。但是,官司打起来,总会给记者和媒体带来根多麻烦,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据悉,全国的新闻官司10年间已达5000多起,媒体败诉率达30%以上。新闻媒体因刊发批评报道吃官司甚至败诉,不仅削弱了批评报道的战斗力,而且损害了新闻媒体的信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怎样才能在批评报道的采写中避免新闻官司呢?我们结合采写许昌市邮电局电信服务质量问题的一组批评报道的实践,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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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曾有过一股“告记者热”(这里“记者”泛指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下同)。这是我国新时期开展全民普法工作以来,尤其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新现象。新闻工作者对于当被告很不习惯,起码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这并不难理解。记者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还得去打官司。一时间,报道中涉及的人或单位的法定代理人与记者乃至新闻单位法定代理人对簿公堂的事屡屡发生。这种诉讼大都由报道所引起,所以对新闻工作来说,它首先有一个采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处理好了,一般就不会导致“新闻官司”,即使由于有人无理纠缠以至诉诸法律,记者也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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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从1985年我国首例新闻官司--“疯女案”至今,新闻官此起彼伏,与日俱增,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从诉讼结果看,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胜诉的居多,如:早期的李谷一诉汤生午和《声屏周报》侵害名誉权案,近年来的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名誉权纠纷案等,公民(法人)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已大大增强,但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总是处于被告的地位,鲜见有新闻媒体拿起法律的武器,站在原告的位置上,指控某公民(法人)侵权的案件,原因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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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新闻官司”中,新闻机构和记者都是当被告。那么,新闻机构和记者当原告的“官司”有没有呢?从道理上说,应该是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叫做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新闻工作要对社会承担许多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等只是其中的一项,我们说的“新闻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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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者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常常受到被称之为“告记者热”现象的困扰。自1985年1月上海出现中国解放后第一起“新闻官司”《20年疯女之谜》案至今,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据统计,目前全国的“新闻官司”已有700余起(不含那些投诉法院尚未立案审理的以及投诉纪检部门在内部解决的新闻纠纷在内)。记者们由此大声疾呼:新闻舆论监督难啊!为了便于总结新闻工作的经验教训,推进新闻改革,现将“新闻官司”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原告与被告从已发生的“新闻官司”来看,原告既有国家机关的干部、企事业的经理(厂长)、影视界的明星歌星,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