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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界定的。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应当将自己要求保护的发明点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法院也会依据权利要求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而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在"岛野诉日聘"一案中,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有两个,自行车后支架的延伸部分,以及将换挡器安装于延伸部分之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虽然生产和销售了类似于换挡器的"后拨链器",但没有将"后拨链器"安装于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后拨链器",其唯一的用途就是安装在自行车后支架上,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认定某一零部件的唯一或者主要用途是侵权性使用,进而认定被告侵权,是本判决的突出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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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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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以及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无论在专利的审查程序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都是一个核心问题。而对于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和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与解释,更是其中难以确定、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马歇尔分院的一个判例,对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和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与解释,以及侵权判定和判定侵权后的处理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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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专利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持有不一致的观点,这给专利审查、确权以及专利侵权判定均带来诸多不便。本文试图从立法法的角度,分析在目前审查标准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判断和取舍,以合理确定这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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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6)
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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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是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前后两个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各司其职,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一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行政审查阶段和司法审理阶段所确定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切入点,以司法审判案例为桥梁,分析司法审理和专利行政审查中的差异,探寻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标准执行一致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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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需要专利鉴定工作
在我国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是判断原告是否能够胜诉的重要因素.但这一判断过程的技术性往往非常强.一般情况下,法院承办法官并不具有解决上述问题的能力。一方面,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准确理解,其中涉及的技术术语、机械结构、电路设计、化学方程式等专业知识不可能为一般法官所精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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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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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权利要求中出现功能性限定时如何准确理解其所涵盖的范围,无论在专利审查流程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都非常重要。特别在涉及计算机技术领域时,使用"手段方式(means for)"对装置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更为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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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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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上海J公司是“一种耐腐高强度管材及其生产方法”的专利权人。该管材具有隔热、耐腐、高强度等功能,可以广泛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原告上海T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同时也是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04年5月25日,T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F公司及上海G公司侵犯其专利独占实施权,并要求两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接到诉状后不知所措,压力颇大。后慕名前来聘请律师,理清思路并制定应对策略。被告答辩称,被告生产的高分子管材是由被告自己独自开发研制而成的,与原告的管材及生产方法截然不同,并未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在充分了解双方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涉嫌侵权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无奈,遂分别于2004年8月5日、2004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的起诉。2004年8月9日,2004年11月24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历时半年多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虽然被告获胜,然而却因为身心受到损害并没有品尝到胜利的喜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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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和确定权利要求范围是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对侵权案件当事方以对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用语的不同诠释为由,争辩其发明具有现有技术不存在的特征,因而不涉及侵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一直备受业界关注.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对权利要求用语的限定和解释程序的法律依据予以浅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