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在土耳其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起诉土耳其政府的两起体育纠纷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土耳其政府败诉,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否定了土耳其足协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维护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寻求司法救济和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该判决与此前该法院在佩希斯泰因诉瑞士联邦政府案中认可国际强制体育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并不矛盾:设置强制体育仲裁制度本身(perse)并不违法,但如果该制度中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未能满足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仲裁裁决不能接受国家法院的司法审查时,强制体育仲裁制度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而国家政府会因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参考该案判决,根据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法院不愿意受理竞技体育纠纷案件、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并不存在的情势下,应当对以中国足协内部仲裁机制为代表的强制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方面的改革,保障其裁决机构的基本中立性以及裁决程序的公正性,并加快中国外部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避免李根案之类的尴尬局面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2.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相似文献   

3.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国《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工作于2006年已正式展开。随之而来的是体育仲裁机构的成立和体育仲裁工作的开展,这就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体育仲裁员来从事具体的体育仲裁工作。那么体育仲裁员的资格如何取得,体育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将是我国《体育仲裁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具体而深入的探讨,并尝试性地制定了体育仲裁员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为立法部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徐梅煌 《体育学刊》2011,18(3):64-67
通过国际体育临时仲裁与我国体育临时仲裁的性质、程序、法律适用等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体育临时仲裁不能解决我国现行体育纠纷。提出建议:尽快建立起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出台《体育仲裁条例》对其进行规范;建立体育仲裁员选聘制度;选聘合格优秀的仲裁员;在构建体育仲裁程序时,设置一般程序、快速程序和调解程序等多种灵活方式。  相似文献   

6.
黄晖 《体育学刊》2012,(6):79-86
组庭制度是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核心环节,当其在独立性、保密性及快捷性方面出现问题时,就成为3大首要的组庭瑕疵。鉴于仲裁庭品质与仲裁质量息息相关,包括ICAS仲裁法典及奥运会仲裁规则在内的各种仲裁体制皆着力设置组庭瑕疵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包括救济主体、补救措施、补救效果3方面,据此建构出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单独或交互采取回避、撤换、替代、重组等综合措施的救济途径。对仲裁庭业已完成的仲裁行为,因其瑕疵之类型而在程序、实体两方面有被全部或部分追溯无效的效果,且仲裁员将区分过错类型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关于体育仲裁员的现状与发展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目前我国体育仲裁员的现状,从选聘优秀体育仲裁员的必要性展开论述.借鉴其他一些国家体育仲裁员选聘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体育仲裁员的发展提出建议.建议我国体育仲裁员在基本素质方面首先要有公正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办案能力.除此之外,为了确保体育仲裁机构有一支高水平的仲裁队伍,在选聘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聘任体育仲裁员后,应对其进行专职培训、定期考核和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相似文献   

8.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9.
体育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协议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申请仲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创制性地增设体育仲裁制度,通过“列举+排除”的立法表述方式,明确了体育仲裁范围,为化解体育领域矛盾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体育仲裁范围的确定,立足国情实际,聚焦体育领域突出难题,注重做好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依法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10.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经过25年的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已日趋成熟和完善。体育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其演进的基础,典型案件是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体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不断增强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仲裁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强平等保护和强化管辖权的发展原则;展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机制和规则,并逐渐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权威机构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和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最有力和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2.
仲裁中立原则要求仲裁庭必须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中立原则的绝对化会导致简单的形式正义,但可能会对实际力量不对等的仲裁当事人产生实质不公。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力量失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必须进行衡平救济,在人事安排、经济援助和庭审技术等方面进行实质正义的衡平考虑。仲裁实例作为"活的法律",为CAS的衡平仲裁提供了生动的考察样本。  相似文献   

13.
论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定,从撤销或维持CAS裁决的案例等方面,论述了从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对CAS的影响。以中国、美国、德国等的案例为例,论述了《纽约公约》缔约国对CAS之裁决的司法审查概况。许多CAS仲裁员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并接受了较多的仲裁任命。但是,我国乃至亚洲的仲裁员在CAS仲裁员中的比例极低,这是我国体育界和法律界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也是CAS要考虑的平衡仲裁员的地域分布问题。"公共政策"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对相关案例裁决的结果难以准确预判。《纽约公约》缔约国众多,难以统一法律规定。作为对CAS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频繁的国家,瑞士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基于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一些无辜的运动员受到了处罚。对于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来说,这无疑将影响到他们的生计。国际反兴奋剂机构、CAS和包括瑞士在内的国家立法机关都应该考虑改进严格责任规则,严惩兴奋剂事件中的肇事者,豁免对无辜受害者的处罚。  相似文献   

14.
论述了瑞士联邦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定,从撤销或维持CAS裁决的案例等方面,论述了从瑞士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对CAS的影响。以中国、美国、德国等的案例为例,论述了《纽约公约》缔约国对CAS之裁决的司法审查概况。许多CAS仲裁员有丰富的学术背景并接受了较多的仲裁任命。但是,我国乃至亚洲的仲裁员在CAS仲裁员中的比例极低,这是我国体育界和法律界都需要重视的问题,也是CAS要考虑的平衡仲裁员的地域分布问题。"公共政策"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对相关案例裁决的结果难以准确预判。《纽约公约》缔约国众多,难以统一法律规定。作为对CAS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频繁的国家,瑞士有必要对"公共政策"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基于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一些无辜的运动员受到了处罚。对于运动员特别是职业运动员来说,这无疑将影响到他们的生计。国际反兴奋剂机构、CAS和包括瑞士在内的国家立法机关都应该考虑改进严格责任规则,严惩兴奋剂事件中的肇事者,豁免对无辜受害者的处罚。  相似文献   

15.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16.
尽管现行奥运会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模式对解决奥运会体育争议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推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领域的权威。但是,其强制性对运动员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对运动员仲裁合意与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对CAS自身瑕疵的异化作用,却使其在不断瓦解体育仲裁本身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成为影响奥运会体育仲裁和CAS正当性的负面因素。因此,通过在最大程度上去除“强制性”,即仅在特例中允许强制体育仲裁的存在,改良当前奥运会体育仲裁模式,便成为维护与巩固CAS和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CAS 仲裁中立原则的制度安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立原则是一切程序的"心脏".CAS成立初期由于在人事安排和经济供养等方面存在结构性依赖,致使其仲裁中立性存在道德危机.为回应法治理念的要求,CAS通过三大制度安排进行了中立化改造.新设ICAS从IOC手中接管并独立负责维持CAS的运转,使CAS摆脱"奴仆"地位并在结构上赢得了真正独立性.仲裁员名单准入、自我披露与独立性承诺共同预防了审前有损仲裁中立性的可能.回避、撤换与替换制度则担保在组庭之后能有效救济仲裁中立性瑕疵.三大制度赋予CAS仲裁以中立的地位和独立裁决之骨气,使CAS真正成为监护体育世界这一方净土的卫道士,为中国体育的法制化与法治化提供了有效的镜鉴方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