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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欧洲大陆和美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欧洲注重从权利角度出发保护个人信息,美国则更注重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出发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两种价值取向均有其合理与可取的一面。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当借鉴双方的长处,兼顾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以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上承载着人格利益,同时也具有信息流通的功能,因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人格法益进行保护,未对其进行赋权。过于绝对化个人信息权益会使其丧失信息流通属性,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与数据,个人信息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将其置于公法还是私法之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最为关键。从属性上看,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信息流通功能,是带有公法性质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以私法保护为主、公法保护作为兜底方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保持人格利益保护与信息流通功能之间的平衡,在保护重要民事权益优先的同时,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和合理使用的方式防止权利滥用;置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禁令”则架起了公法与私法保护之间的桥梁。  相似文献   

3.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出现了一些纰漏:个人信息被外泄,被随意用于商业交换,甚至被用于欺诈,等等,这对公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然而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的横向保护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个人信息权在现实和法律中确定的必要性,建议在我国的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从而满足加强公民个人的权利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自由流通,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工作效率高且操作方式简单,能够覆盖到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监管、储存和流通等各个环节,因而体现出凸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未形成法规体系、行政监管体系薄弱且监管方式单一化、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救济制度亟须完善等现实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可通过构建更为完善专业的行政监管制度、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救济制度、优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存储程序等举措,来更好地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优化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社会主体物质生活、道德观念以及心理需求的变化,一种新的法权要求——个人信息权利呼之欲出。个人信息权利的根本价值在于保护个人认为应当保守的信息利益,保卫权利主体独立、自主的人格以及在此意义上的精神安宁。捍卫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可等同于财产权,恰恰由于其完备的人格权特质以及法理根源,个人信息权利应该属于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愈发显得重要和迫切.多伦多大学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来源即覆盖安大略省公立大学的<个人信息自由与隐私法>,学校在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遵循了"需要知道"与"合理期待"两个基本原则,为保护个人信息建立了各项具体存在的制度.我国大学应树立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意识,并逐步使自身行为法治化、制度化、有序化.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正在逐步从传统的隐私权范畴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日渐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技术因素,也有逐步扩张的政府权力的影子.公共行政领域逐渐增长的对个人信息权利侵害的危险,指明了行政法规制的基本路径: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以及在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衔接中规制公共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行为.  相似文献   

8.
平衡论解构     
"平衡论"只不过是管理论和控权论的调和论。如果说传统行政法的管理论和控权论存在价值选择方面的冲突的话,现代行政法的管理论和控权论已经实现统一,即控权是目的、授权是手段,控权与授权是统一的,区别只是控权力度和授权程度。"平衡论"讨论的是宪法问题而不是行政法问题,是价值选择(价值取向)问题而不是研究视角的问题。就价值选择而言,要么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要么控制相对方的权利,平衡是不存在的。至于行政机关权力与相对方权利的关系,由于具体的行政权力没有与之对应的相对方权利,也不存在平衡问题;行政机关的权力作为广义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相对方的权利不存在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9.
建构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制度必须理清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为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价值选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以人为本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核心价值,以人为本要求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上更加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在效率与公平上在现阶段应更加注重公平原则,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上坚持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   

10.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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