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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2.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3.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5.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现代社会中各类信息的流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着巨大的威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和出售等各类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入罪化,加强和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7.
叶亚杰 《天中学刊》2010,25(4):34-3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8.
《集宁师专学报》2019,(1):72-76
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性等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收集和保持公民大量个人信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却无法得到保障,很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搜集、出售、泄露、使用和篡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手段层出不穷。这些现象既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对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重。运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措施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只能依靠刑法的介入,去打击愈演愈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0.
《宜宾学院学报》2019,(10):92-100
刑事处罚的早期化必然导致法益日渐模糊、抽象。而法益模糊化又会引发刑法前置所保护的法益是原本法益还是新设法益的争论,以至于最终无法为刑法的提前介入提供正当化依据和处罚范围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预防刑法的典型体现之一,保护法益模糊的问题必然更加突出。当前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抽象法益和具象法益之争。基于预防刑法内部体系形成自洽的考量,应当将具象法益中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为本罪的法益。  相似文献   

11.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  相似文献   

12.
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心理学告诉我们,任何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完成的,大学生也不例外。本文通过对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因素的分析,提出一些预防大学生形成违法犯罪心理的对策,以期达到控制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跨国犯罪尤其是腐败犯罪正急剧增加,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将面临证据收集、利用、移交以及犯罪分子的跨国移送等国际层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多数情况下必须通过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因此,处理腐败犯罪案件时,我们应该重视国际司法协助的运用,注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刑法意义上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不请自来的商业交易广告信息以及影响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信息,并对不特定邮箱进行大量频发的邮件。对于获取数量巨大的电子邮箱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垃圾邮件,包括利用邮箱进行广告经营、附带网络色情超级链接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按照刑法的构成要件分别认定。垃圾邮件发送犯罪信息的行为并不都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应根据犯罪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在罪状表述方式上具有高度抽象性与最大概括性 ,这使得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具有扩张性特征。制定这一规范的目的在于令刑法保持应对新型经济失范行为的灵活性 ,其价值取向以中国当前经济生活的现状为背景 ,从克服刑法典的局限性来说具有某种法哲学意义上的合理性 ,并且与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以及主流刑法理论相契合。但这一刑法规范的危险性在于 :该规范在内容上具有不明确性和不可预测性 ,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其价值取向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悖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体现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属性,也应体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七个罪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无论从知识产权的范围考察,还是从其涉及到的权利考察,现有罪名均不能全面覆盖实践中发生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应在刑法典中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罪、侵犯植物新品种罪,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法院在审核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要求警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阻止警察滥用职权,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然而,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使一些事实上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原则进行重新评估,并先后确立了当然发现例外、独立资讯来源例外、诚信例外和公共安全例外等规则,在保障人权的同时,追求最大限度的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18.
清代自乾隆5年(公元1740年)颁布《大清律例》后,司法官员便以其作为断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专门规定在《刑律·斗殴下》中有关"妻妾殴夫"的行为是法律禁忌。在以夫权为中心、家族主义至上的封建社会,妻这种"自绝于天"的行为不论给丈夫造成死或残哪种后果,在家庭伦常中都是最严重的犯罪,故法律专门设"妻妾殴夫"条制裁此类犯罪。本文试从法条本身出发,挖掘法条中蕴含的刑法文化。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通过多次修正,规定了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等罪名,构筑了农民工权益的刑法保护体系。但刑法在罪名设计上存在犯罪主体缺失,自由刑偏低、刑种单一,过失危险犯未能入罪等问题,又制约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在刑事路径建构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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