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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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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民法典》对于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未能正面回应环境人格权的立法确认问题,导致环境人格利益得不到全面的保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环境人格利益的权益保护范围、妨碍的判断标准、救济体系等进行设计,从而构建体系化的环境人格利益私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见义勇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法律层面而言,见义勇为是指无作为义务的自然人,为了非己利益,而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积极救助行为。法律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属性予以区分。见义勇为者为他人权益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属于私法行为;见义勇为者为国家、集体利益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属于公法行为。由是观之,见义勇为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结合中国国情,见义勇为立法当定位于社会优抚,此乃其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见义勇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法律层面而言。见义勇为是指无作为义务的自然人,为了非己利益,而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积极救助行为。法律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属性予以区分。见义勇为者为他人权益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属于私法行为;见义勇为者为国家、集体利益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属于公法行为。由是观之,见义勇为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结合中国国情,见义勇为立法当定位于社会优抚,此乃其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法与民法日益交融的背景下,行政不作为与民事侵权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问题日益凸显。相关司法解释借鉴《民法典》1198条2款,将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定性为补充责任的做法,不仅存在引发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规范体系性冲突等法理缺陷,也面临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范围、数额难以确定等实践难题。在构建行政不作为与民事侵权共同致害责任分担的法理基础时,行政不作为可解释为同时违反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并将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解释为违反私法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基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维护行政权独立等制度目标,责任分担应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并区分行政不作为违反公法义务的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6.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但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存在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路径。学界尝试从人格权的商品化、财产权等途径保护此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方式都不可克服的缺陷且饱受争议。保护路径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益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未完全明确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但赋予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益一定的排他效力与处分效力,初具财产权雏形,只是此权益包含在“框架性”的个人信息权益之中。基于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相似性,以及为了更有利保护个人权益并满足信息产业的现实需求,应在此基础上独立确立财产权保护路径,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建设个人信息流转与保护机构,以此促进个人信息财产权益转化为经济收入,使法律权益在公众生活中落实。  相似文献   

7.
从我国人体基因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来看,主要缺陷包括对人体基因法律属性定位不明确、缺乏足够调整规范和具体保护范围等。在明确人体基因兼具人格和财产这一复合属性的基础上,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思考构建我国人体基因资源的立法保护模式。私法保护主要通过人体基因权利体系的建构与权利损害救济机制的设置来加以实现;公法保护则采用国家公权力的主动干预模式,通过防止人体基因资源过度开发以及基因技术对人体基因资源的滥用来实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欧洲大陆和美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欧洲注重从权利角度出发保护个人信息,美国则更注重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出发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两种价值取向均有其合理与可取的一面。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当借鉴双方的长处,兼顾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以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相似文献   

9.
一般来说个人信息行政法应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欧洲大陆和美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欧洲注重从权利角度出发保护个人信息,美国则更注重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出发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两种价值取向均有其合理与可取的一面。我国的个人信息行政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当借鉴双方的长处。兼顾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以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个人信息隐私权日益成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同时亦面临着公权力侵犯的潜在隐忧。由此,个人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是私法领域的关注焦点,也是公法领域的核心内容。强调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具有人性尊严的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构建、人性情感需求的尊重、公权力和个人私生活界限的厘定四方面价值。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的正式颁行,使得我国在私权利保护方面迈出了里程碑的一步,其凸显的尊重意思自治、强调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协调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等特征,对于当下正进行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矿产资源法公法色彩浓厚而私法色彩偏淡的问题已然备受关注,实现两法共治是其必然出路。本次矿产资源法修改应当着力实现公法与私法的联动与平衡,通过明确产权保护制度、建构公平交易制度、探索公私合作模式,促进矿产资源合法高效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12.
高校聘用合同中服务期违约的实质是教师流出与高校反流出的权利与权力博弈。约定服务期义务及违约责任的高校聘用合同具有极强的自治性,其性质应为兼具民事合同属性的特殊劳动合同。在理念上遵循“平衡协调”的高校聘用关系调整观,最大限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采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充适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参照适用的多重调整维度,以公平原则为利益衡量工具,对高校聘用合同中服务期违约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限度予以重新厘定,旨在实现教师生存利益与高校期待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  相似文献   

13.
在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实践上,对基于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保护逐渐减弱,甚至不断挤压其生存空间,而代之以信息处理者所倾向的“公益”。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价值,且二者并非完全对立。因此,适度调整当前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中过分关注公共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甚至忽视个人利益的观念十分有必要。这样才能在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已公开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前提下,用符合人格尊严的方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并平衡其蕴含的公共利益价值与个人权益,维护信息主体的尊严。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厘清该类信息的保护地位,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在价值属性与保护策略存在的弊端出发,揭示调整保护视角的必要性,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从过度偏于保护公共利益往保护个人利益方向适当拨正,为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功能发挥及目标实现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4.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品同具有无形性特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财产属性,同时具有丰富的社会价值.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其专有性、时间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法律属性存在冲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应以公法为主导,并辅之以私法保护,构建上位法与下位法密切衔接,一般法与专门法相互关联,公法与私法相互配合的系统、完善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5.
论文厘清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双重法律权利属性,然后结合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讨论了公法、私法二元法律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宜采取类型化的思考方式把握二者之关系定位。针对侵犯个体私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除倚靠侵权法救济外,还可以适用包括人格权请求权、禁令请求权等在内的人格权编规范。然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已损害社会公益,这使个人信息保护突破其私权属性,呈现出社会和公共属性。保护模式也从“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私益保护演变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协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宜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取代“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并提升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顺位,以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救济的通畅性。通过扩大适格被告范围,落实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具体配套制度,来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救济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7.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8.
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的权益冲突是信息保护与信息使用之间矛盾在个人征信领域的具体化。平衡协调原则要求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与使用给予同等重视,在此基础上核心隐私优先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向具有人格属性的信息主体权益倾斜,社会本位原则要求法律优先保护具有公益属性的征信机构权益。化解权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和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理论相结合,形成了判断重点保护法益的考量要素,即根据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客体和个人征信行为阶段的不同,法律天平会在信息主体权益和征信机构权益之间作出不同的倾向性选择。  相似文献   

19.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0.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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