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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将裁决修正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先例,使得这一原本属于瑞士国内法上的救济手段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中,体育纠纷大多属于国际仲裁的范畴。结合孙杨案件,对瑞士法框架下的体育仲裁"裁决修正"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瑞士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仲裁程序涉及刑事犯罪或裁决作出后发现新的民事证据,当事人均可申请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或其他各州地区法院修正仲裁裁决。刑事犯罪由于具备较强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在"裁决修正"中受到法院青睐,应当坚持刑事证据优先的原则。针对发现新的民事证据,需要满足时限条件、勤勉义务、重大影响和法律利益四项条件;同时排除一些禁止性规定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孙杨案件若以裁决修正理由继续上诉,获得胜诉判决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属于瑞士裁决,当事人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不当行使管辖权、超裁或漏裁、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程序性错误。在实践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奉行支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之立场,严格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3.
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样,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也可能需要它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外国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由于当事人身份地位及争议性质等的特殊性,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又具有不同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特点.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体育仲裁裁决(包括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尚面临诸如商事保留、体育管理和体育纪律处罚争议不可仲裁解决等法律障碍,须从立法上消除这些障碍.  相似文献   

4.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宋军生 《体育科学》2006,26(5):78-82
1)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初始研究中受到《纽约公约》、《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等规定的影响,其间有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方面,亦不乏有与其追求的不和谐之处;2)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各国立法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裁决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较难以适用于国际体育仲裁;3)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精髓的有效运用将有助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5.
仲裁庭是裁决者,仲裁机构是服务者,这是仲裁的基本定律.CAS等仲裁机构对裁决的形式,以及不可避免地对裁决的实体执行审查,涉嫌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僭越.机构审查裁决得到司法机关的正面支持,并在实践中有利于提升裁决品质,积极回应当事人的期望,坚持有节制的审查原则,特别有助于矫正体育仲裁个性所致的内在问题.机构审查裁决不是危机,而是反思和变革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契机.应将仲裁机构从服务者的传统定位调整为仲裁的消极担保者,据此既能回应现实,又能为机构审查裁决的职能变迁提供正当依据.我国拟议中的体育仲裁机构也当如此定位,有理、有利、有节地实施裁决审查等机制.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和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最有力和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8.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异议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接受其司法审查,有关裁决如果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2(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可能被撤销,即仲裁庭组成有问题,仲裁庭无权、越权或者拒绝管辖,仲裁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或者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但到目前为止瑞士联邦法院只撤销5例体育仲裁院裁决,其总体上的态度还是支持体育仲裁。  相似文献   

9.
在沃尔沃德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违反法院命令或侵犯人格权收集的证据在仲裁中是否可采的问题作出裁决。这一裁决对我国兴奋剂仲裁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将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非法收集到的兴奋剂违纪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被排除后同样不可以在兴奋剂违纪处理程序中使用。对于反兴奋剂组织非法搜集的证据,在兴奋剂仲裁案件中应参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10.
随着伦敦奥运会的闭幕,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AHD)也圆满完成了他的任务,保障了伦敦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为奥运会参加者提供了一个快捷有效的争议救济途径.从探讨伦敦奥运会临时仲裁的法律依据入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AHD裁决的案例进行分类,然后分别予以介绍并逐一进行评析.本届奥运会期间,AHD共受理案件11起,分别涉及参赛资格、内部裁决确认、兴奋剂处罚和比赛结果争议.从最后的裁决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结果方面,AHD一如既往地遵守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的原则和精神.最后,在对近几届奥运会仲裁案例进行总结的同时,对我国奥运选手的仲裁不申请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1.
仲裁私密性是国际仲裁的比较性特征,这也内化在国际体育仲裁的多层次制度安排之中。但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体育仲裁在多个方面表现出强烈的透明化趋势: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合并仲裁,专家证人的介入,当事人反向约定,仲裁裁决之公布,以及观察员附条件的介入。究其因由,在于体育仲裁的时效性、求实性,主题的非私密性,裁决的公益性,以及体育法制统一化与体育法治化等综合原因。  相似文献   

12.
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成立20周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有4个发展阶段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修改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常设和机构特别仲裁分院的成立;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仲裁员和仲裁数量的不断增加也表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3.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相似文献   

14.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5.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6.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7.
李智 《湖北体育科技》2009,28(5):508-510
运用国际法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如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得到适用。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规则并没有对裁决效力如何及于利害关系第三方做出规定,使得利害关系第三方另行提起仲裁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体育争端的类型特征及仲裁管辖权取得与行使的特殊性,运用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对后续仲裁是否构成"一事"进行判别,有失偏颇。仲裁庭可以在告知第三方程序、仲裁原因及事实理由审查、衡量裁决结果的影响度等方面进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以期"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得到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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