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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3.
一般而言,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作为其成立要件,其无未遂形态。但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理论上的不统一,我们不得不承认危险犯应为相应结果犯的未遂形态、形态结果犯具有未遂形态以及一些个罪如盗窃罪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4.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携带凶器型盗窃的立法意图及模式为具体理解与适用提供了基准。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凶器,除了需要考察凶器的客观因素外,还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在具体的案件中应以客观的及主观的要素为根据综合判断。携带凶器的时间段应包括着手实行盗窃行为至盗窃罪构成要件完成(既遂)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认识到自己在盗窃他人财物,希望通过携带的凶器排除或阻止他人的反抗,以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普通盗窃相比,携带凶器型盗窃除了属于行为犯外,更具有抽象危险犯的特征,二者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6.
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法定情节的具备只是意味着情节犯的成立;至于是否成立既遂,尚需要看情节犯的其他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情节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7.
从不作为义务的实质出发,论证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要求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即先行行为必须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迫切危险,且行为人对此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  相似文献   

8.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97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有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笔以为: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5种,应在刑法条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它是犯罪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对目的犯的教唆者、帮助者,只有明知目的犯之“目的”,才能与目的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进而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故意犯罪说”。  相似文献   

11.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明确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在比较欧陆刑法和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可借鉴“无A即无B”(无危害行为即无危害结果)的公式,一般不分刑法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但在危害行为与结果间具有介入因素的若干场合,有区分刑法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必要。要首先采用上述公式确定条件系统(事实因果关系层次),然后具体分析条件对结果作用的大小,进一步明确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从社会学的"危险社会"见解看,危险犯是刑法对社会保护前置化的产物;从预防理论的角度看,危险犯存在与限缩的必要均为一般预防的要求;从刑事政策论的面向看,危险犯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隐忧。危险犯的处罚是当今刑法维持规范目的的体现。  相似文献   

13.
遂后补救行为是指在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主动避免紧迫性危险结果或者减轻可逆性实害结果的行为。遂后补救行为应具备回溯性、时效性、主动性和多样性几个条件,补救行为与犯罪中止具有相似性。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承认行为人的遂后补救行为,有助于充分实现刑法的保护和保障机能,立法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4.
根据研究目的不同,危险犯有犯罪既遂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与犯罪成立形态意义上的危险犯两种可能性,而对应于这两种研究角度,对“危险”这一前提本身的界定是不同的。立足于将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之一这一前提,危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现实性:二是与现实的联系性;三是表现形式的非单一性。基于将犯罪既遂划分为多种形态这一前提,危险犯之危险具有结果的意义,即危险犯之危险是危险结果而不是单纯的行为的危险。将危险结果与犯罪性结合起来,将危险结果作为犯罪结果的一种类型来理解,危险结果就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表现着的对犯罪客体侵害的危险。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向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展的过程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介入因素能否切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介入因素的表现形态及介入因素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从而达到合理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刑事强制措施体现国家公权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对立统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裁量任意、变更随意等现象,不同程度损害了刑事强制相对人的合理权益。这是我国法律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表征,凸现了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合理控制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文章认为,可以从建立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原则、扩大嫌疑人的救济权、建立和完善事前控制制度、事后审查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方面着手,以实现国家公权与个人权利的力量均衡。  相似文献   

17.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而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的事实。它是形式意义的结果和实质意义的结果的统一,前者是行为作用于行为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外在能够被认识的客观事实;后者是行为作用于保护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  相似文献   

19.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我国刑法的影响是多个层面的,既包括对我国刑法规范的范式改造,也包括对刑法伦理精神的重新定位。其核心精神在于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协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以达到一种和谐的理想状态。“刑事司法”与“和谐”有着难以割舍的内在关联。和谐社会必然是崇尚法治的社会,必然是公民个人权利有保障、国家权力受约束、社会秩序井然、刑事司法公正得到实现的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20.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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