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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法益侵犯形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益或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利益。法益的侵犯形态则是指法益受到侵犯后可能呈现的样态。根据不同的标准,法益侵犯形态可分为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侵害形态和危险形态。由于刑法对实害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因而分别呈现出法益侵犯的不同形态。另外,既遂犯、未遂犯和预备犯的法益侵犯形态也都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犯罪阶段形态内部,也都因为犯罪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益侵犯形态。  相似文献   

2.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相似文献   

4.
环境刑事立法中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环境、财产造成了间接危害,或对公众生命与健康构成了威胁,并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之所以要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因为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立法价值,这三方面分别为:从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从环境刑法的体系完善为角度,和从环境刑法的功能增强为角度。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因其重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险犯还有助于对环境刑法中过失犯局限性之弥补。并且,对环境刑法的功能是一种极大的增强。  相似文献   

5.
本在比较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诈骗罪之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形态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是复合实行行为,其着手时点应以行为人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为标准,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犯采用了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因此,其既遂应以行为人可否实际控制保险金为标准。  相似文献   

6.
间接实行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一定之行为结果来实施犯罪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性。同时行为人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这是间接实行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别。按照间接实行犯所通过的行为与结果表现出的特征可把间接实行犯分为九种类型,对上述类型的间接实行犯的处罚,我们应把握直接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在预见与应预见范围内负责原则,这样才能正确贯彻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精神。  相似文献   

7.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9.
对继续犯在犯罪论中的位置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刑法学都把继续犯放入罪数犯中研究 ,本文认为 ,应把它放入故意犯罪形态中研究 ,并提出 ,继续犯应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又一类型。揭示了继续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具有两个特征 :(1)其既遂标志是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实施某种危害行为 ;(2 )其既遂与犯罪成立是同一、相伴的。  相似文献   

10.
在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发生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其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停止状态。既遂的判定应该以"直接目的实现说"为标准,并基于此标准对举动犯和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作出重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而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的事实。它是形式意义的结果和实质意义的结果的统一,前者是行为作用于行为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外在能够被认识的客观事实;后者是行为作用于保护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3.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中日刑法中的遗弃罪在概念、构成要件、对重结果的规制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无论是扩张解释我国的遗弃罪还是增设见危不救罪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公正价值及市场经济基本理念。见危不救罪在理论上超越了国民的社会情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注定了其在时机不成熟的当今中国只会开花,不会结果。  相似文献   

15.
环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诸多犯罪类型中的一种,当然适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刑事违法性是我国传统犯罪理论中犯罪构成最基本的要件。然而,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类型,有其自身的特性。环境侵害的多元价值性使得传统的刑事违法性理论对于环境犯罪适应困难。"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作为环境犯罪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显得问题诸多。因此,提出"容许性危险犯"以弥补、更新环境犯罪刑事违法性理论。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但还存在危险驾驶表述不严谨,缺乏实害犯的量刑幅度,刑罚过于轻缓、实践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需要。如应进一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细化危险驾驶入罪的标准,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和共犯规定等。  相似文献   

17.
作为应对风险社会的一种刑事公共政策的产物,起源于欧洲的风险刑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在我国刑法学界遭到了许多批判.但通过对这些批判的分析发现,风险刑法理论并非如其批判者声称之那样危险.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民众共识可以被作为区分“被允许的危险”和“不被允许的危险”的标准,并以此作为“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的入罪根据.风险刑法理论不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革命,而是为应对风险之需要而对传统刑法理论的适当修正和补充.风险刑法是否包含对公民宪法权利构成威胁的风险,归根结底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一个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8.
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欠债不还是个人信用缺失的表现.欠债不还具有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迫切需要刑法对此有所作为.刑法虽未明确规定欠债不还构成犯罪,但通过更进一步挖掘侵占罪的内涵,可以证明欠债不还可以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19.
大学生犯罪具有一般犯罪构成的特征,又因其主体身份而备受关注。对大学生犯罪处罚看法不一。大学生犯罪犯罪率和犯罪人数上升,并呈现出手段、类型多样化、动机复杂,危害行为智能化和暴力化的特点。以满足刑法适用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阐述基于大学生身份的从宽处罚背离了基本法治原则、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不利于刑法任务及刑罚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的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这对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刑法学与犯罪学与之相呼应,也分别建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者主要关注犯罪的行为性质,所表述的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上的差异,而犯罪学主要展示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个别特征的犯罪人的类型。因此,有必要以犯罪学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提出微观预防与宏观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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