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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对当事人投诉无门难题等不正常现实情况,本文从审判权屏蔽民事诉权的现实困境切入,论证了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不同属性定位,作为民事审判权的权源之民事诉权的本质是私权,而民事审判权并非纯粹公权力.因此,必须确立"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启动能动司法,树立民事审判权对民事诉权倾斜保护的理念,有诉必理,在司法技术上切实解决当事人投诉无门和"民事审判权拒绝裁判"的难题,保障广大当事人的诉讼人权. 相似文献
2.
在对抗制诉讼机制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诉讼平等是对抗制诉讼机制实现司法公正的理论前提,也应成为确定民事证明标准的法理基础.当事人诉讼能力平等是确定证明标准的前提,风险平等是确定证明标准的底线.合理的证明标准应使诉讼风险、错误裁判几率、错误裁判的潜在损失及成本在当事人之间平等分配.一般而言,低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平等. 相似文献
3.
夏令海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5,25(1):17-18
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其生效点的不同对当事人会有不同的实际影响,而有关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判生效点应该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 相似文献
4.
翟东堂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3,19(1):86-88
民事诉讼的整个运作过程,皆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要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依据语气来展开攻击和防御,法官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法官判断证据就是判断证明力的有无、强弱。民事证据证明力是民事证据的生命,是裁判者进行裁判的依据。我国立法上对各种民事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研究。通过对我国立法规定的分析以及与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提出对各种民事证据证明力审查判断规则,以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叶永禄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2(6):682-685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有错误的裁判进行抗诉与诉讼的不确定性原理并无相悖.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也不必然造成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损害、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干预和对民事诉讼平等对抗性的破坏.因此,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当然,它还不尽科学和完善,需要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变革;拓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天地. 相似文献
6.
王建国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25(8):101-106
确立司法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和制度,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诉讼标的形成相互抵触和矛盾的判决,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无论法学理论界亦或是司法实务界都认为,法院裁判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而对于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这一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争议.研究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裁定的既判力问题有助于完善诉讼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审级制度是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为当事人民事权利提供救济及确定裁判的效力.目前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弊端明显.因此在《民事诉讼法》进入修改阶段的今天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思考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重构,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具体程序建设便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胜萍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25-130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症结在于过于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忽视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利益,导致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太大.为维护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使民事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由于民事再审程序存在多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在其重构过程中,应当运用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考虑纠正错误裁判与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效率与安定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