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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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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中法官公开法律见解具有重要意义,其难点在于如何运用于实务.法律见解公开的范围应从广义上把握,与诉讼标的、待证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行为性质和效力以及裁判所适用法律规范相关的法律见解都应公开,但也有一定限制.法律见解公开的场合包括混沌、冲突、忽略和相异等.公开法律见解应贯穿于从案件受理后到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的诉讼程序中,但需向院长、庭长或审委会汇报的案件在时间上有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4.
从法律方法论上看,以三段论为逻辑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建构是十分重要的.小前提建构包括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再到证明事实的过程.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程形成了诉讼证明的对象.证明对象是法律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相似文献   

5.
在对抗制诉讼机制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诉讼平等是对抗制诉讼机制实现司法公正的理论前提,也应成为确定民事证明标准的法理基础.当事人诉讼能力平等是确定证明标准的前提,风险平等是确定证明标准的底线.合理的证明标准应使诉讼风险、错误裁判几率、错误裁判的潜在损失及成本在当事人之间平等分配.一般而言,低要求的证明标准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平等.  相似文献   

6.
关于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罪推定原则中包含有刑事证明责任的要义,在分析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关系的过程中指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明确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绝对性,并对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修正作出了说明.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法官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才能符合实体公平、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理念,既要从宏观上确定适用于种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证明责任的合理均衡分配。  相似文献   

8.
举证责任,首先表现为立证责任,即当事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义务,如果主张的事实被证明为不真实,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是证明责任,即如果当事人在相关诉讼程序结束后仍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则法院不认可以该事实为要件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这两层意义,前者是行为责任,后者是结果责任,其核心是解决在法院处理案件的正当程序完结之后,如果事实真伪仍不能辨,则法律后果如何承担。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奉行的举证责任原则,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法院对民诉法的《适用意见》第74条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这一系列条款可总结为: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利益和提出事实者承担举证责任;但专门列举的特殊侵权之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具体的举证责任上,这些法规还有很大的漏洞。首先,这些法规明文规定的,只有当事人举证的行为责任,没有结果责任:只规定了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却没有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者所举之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与我国审判工作中长期奉行“实事求是的...  相似文献   

9.
法律责任的归结问题是当前频繁发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及诉讼的争议焦点.作为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归责原则的确定和适用一直存在法学争论和观点分歧.当前司法实践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适用的规律,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最高、学校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主体.由此引发出对“归责原则适用中‘过错’认定的标准”、“学校作为责任主体时对赔偿责任的分担”、“未成年人保护与学校监护法律关系”等有待继续深入探究的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的分配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何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原则、补充原则。我国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定不合理的地方有待立法和司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基于一系列诉讼价值的考量,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或者特殊事实,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此类的规定太少,期待将来能够进一步改善。  相似文献   

12.
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基础;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有自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制度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均有规定和体现,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不同国家立法规定存在差异,学说上也有争议.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构成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讨论,提出了在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上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阐释了显失公平所导致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规定的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侧重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尤其侧重于公平责任。在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上,与其它部门法责任相比较,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似文献   

15.
重复保险法律规范核心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之间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当代各国基本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模式。公平作为法律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宜确定为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体现的是衡平责任而非公平责任,衡平与公平在法律语境中的内涵不同,应在不同层面上加以使用。  相似文献   

17.
证明责任是行政公益诉讼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相较于普通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无法适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因此,立法上建立一套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特点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迫在眉睫。本文将结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及法律实践现状对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成因进行分析。并且将对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18.
胡静 《红领巾》2005,(2):37-40
我国立法中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呈现简单化的特点,立法的思路将法律事实狭窄化,仅考虑主观因素和排放物质的危险程度,对各类污染行为均适用无过失责任,在此前提下只考虑排放物质的危险程度,以此作为是否构成违法这一客观要件的依据.外国的立法和实践所体现的法律构成则由多个法律事实构成,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肯认加害人有无营业许可证、选址是否合理、加害行为是否违反公法要求、加害行为侵害的利益特征、先后住关系、排放物质的性质等因素对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和范围的影响.我国应该洞察环境法律发展的趋势,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促进环境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19.
"证明责任倒置"被理论界、实务界广泛地使用,但其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它与证明责任的基本分配规则相悖,引起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混乱,应抛弃"证明责任倒置"的提法,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按照每一案件事实构成的法律要件不同,事先进行分配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原告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告、被告都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被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法律分配的,是正置,不是倒置.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化为现实?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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