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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股以诽谤罪名指控新闻单位的热潮。面对这股“告记者热”,我们应当满腔热情地把它看成是一桩好事,因为它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对侵犯宪法赋予公民应享权益的不法行为,已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来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对诽谤指控中所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失实是否就等于诽谤,诽谤指控的保护范围、定性依据及惩罚尺度,还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特提出一些看法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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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指广播、电视、报纸或其它新闻媒体所播出、刊发的报道、评论内容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指损害或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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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是指广播、电视、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所播出、刊发的报道、评论内容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样式是指损害或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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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新闻侵权的一把利剑——浅析特许报道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媒体的特许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所享有的、根据权威消息来源进行报道而免除对报道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责任,并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特许报道权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来自英美法系诽谤法中的“特许权抗辩”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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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据9月9日新华社报道)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称,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不属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相似文献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称,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不属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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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刊发的通讯《让我们记住深圳的抗日英雄》中有122个字的内容失实,某报不得不刊发727个字的《来函照登》予以“更正”。像这种正面报道造成失实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中时有所见,其中的教训耐人寻味。究其原因,是因为记者在采写正面报道时存在四大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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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对新闻媒体来说不仅"劳民伤财",而且有损自身的形象。因此,新闻媒体有必要认真探讨防止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的几种情况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最容易发生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况:新闻报道中的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原因。新闻报道内容失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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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的话: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该报法治社会版主编郑琳和记者庄庆鸿的报道《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引起社会各方、尤其是中国律师业的强烈质疑。新闻媒体使用警方的新闻通稿,如果失实能否撇清责任?有罪之人或者涉嫌有罪之人是否就可以被任意地“口诛笔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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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闻传播中的更正,就是在新闻报道发生失实以后,媒体针对失实内容所发表的更改纠正说明。“一切新闻的主要因素是真实。”(1)真实性是新闻工作的首要原则,这是中外新闻工作者的共同理念。但是,新闻工作特有的运行机制使新闻的真实性有时又显得异常脆弱,采访、写作、编辑、排版、校对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侵犯新闻的真实性,从而使新闻失实的发生带有某种必然性,更正也就相应地成为新闻媒体在传播活动中无法回避的课题。中国新闻界对如何防止新闻失实进行了大量研究,而对新闻失实发生后如何更正则至今鲜有论述,这不能不说是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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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对网站中侵权内容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对于网络媒体而言,删除报道可以降低或消除法律风险,但过度使用这_手段也会阻断合法新闻内容的传播,损害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删”与“不删”首先要看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对没有“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的不能删除。此外,还应提高网络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注意风险防范,妥善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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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治理大背景下,打击网络诽谤成为重要一环。自2013年“网络诽谤司法解释”颁行至今已经10年,取得明显成效。本文选择10年来的刑事诽谤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内容分析,呈现与回应了诽谤治罪在主客观行为与情节的入罪要件中的诸多争议问题。经编码,本文发现网络传播材料的可固定和量化入刑标准大大降低了诉讼门槛,大量口角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而以基层官员为主要原告或被害人的“谤官案”,以及以“滥用职权”为主要诽谤内容的案件获得了更高的法院有罪判决支持。以权利平衡与平等保护为视角,本文提出此结果呈现出当前诽谤治罪的司法实践宜采取更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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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也以真实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但近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却基本上都是被以“新闻失实”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也大都是围绕“失实”而形成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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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从而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年代,结束了持续多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人治年代,这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上无疑是一桩值得大书特书的大事。可在甫进入法治年代之后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股以诽谤罪名指控新闻单位的热潮。有人惊呼这是一股“告记者热”。面对这股“告记者热”,一方面,我们应当满腔热情地把它看成是一桩好事。其原因是,它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对侵犯宪法赋予公民应享权益的不法行为,已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来加以保护。阶级斗争年代报纸动不动就给人戴帽子,定罪名,一篇文章就可以把人置之于死地的作法,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另一方面,也同时反映出一些人的思想观念还或多或少停留在阶级斗争年代,对诽谤指控中所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失实是否就等于诽谤,诽谤指控的保护范围、定性依据及惩罚尺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阶级斗争年代遗留下来的某些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