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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认为,“自愿参加”并非必然要求参与者完全了解风险且自愿承担风险,“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涵盖了学校体育竞赛、教学、训练、考试等,“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代表自甘风险仅适用于需2人以上参与的同一体育活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对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判定应结合项目规则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学生参与学校体育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甘风险的适用。具体来说,体育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学生观看比赛以及不同项目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建议适用自甘风险,而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体质测试、体育考试等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应按实际情况有限适用自甘风险。 相似文献
22.
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法学、体育学等知识,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公平责任原则在此类案件适用中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论、造成对学校以及在校学生的不公平等问题。得出公平责任原则在该类侵权案件中并不适用的结论。 相似文献
23.
挖掘历史、探究本土经验以观照当下是研究武术教育问题的重要理路。对中央国术馆“打练结合”武术教学模式的思想渊源与开展基础、教学实施及其成效进行研究发现:中央国术馆通过贯彻和实施“打练结合”教学模式为中国近现代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武术人才,成为中国学校武术专业教育的开拓者;囿于强种救国的时代背景,该馆“打练结合”武术教学模式未能有效探索武术教育的“技外之理”。 从中央国术馆“打练结合”武术教学模式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表演”和“技击”应成为武术专业教育术科教学的“一体两翼”;从“打练结合”到“打练融合”方能实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使命;重视“打练融合”技外之理籍以落实武术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相似文献
25.
26.
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体育竞赛表演中部分项目与戏剧、舞蹈、杂技等著作权客体相似,完全可以成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体育竞赛表演可以成为作品,诸多法学观点也予以否认。建议扩大《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承认体育竞赛表演也是作品。 相似文献
27.
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 总被引:30,自引:3,他引:27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责任。但学校作为一个公益性的教育机构,不宜过多地进行赔偿。实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8.
通过文献资料、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软法视角分析体育产业政策的法律性质、软法表现形式、效力结构等。认为,体育产业政策是体育产业发展的行为准则,它规定和指导着体育产业的发展方向。从法律维度看,作为保障体育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与制度形式,体育产业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组织规则"特质的软法规范、体育领域软法的载体形态,由"权利—职责(权利—义务)"规则、目的性思维、自创性内核等结构性要素组成的体育产业政策对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起着独特的功能。提出今后我国体育产业政策调整完善需以"良法善治"为准据、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绩效考量、确立体育产业政策执行评估机制,以期实现体育产业发展的软法之治。 相似文献
29.
30.
武术在柏林奥运会上的表演实现了其与现代奥运会的首次接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一定的启示意义。在史料搜集与整理的基础上运用文本分析法、逻辑归纳法和历史比较法对武术奥运首秀的前因后果展开研究。竞技是全面抗战前武术发展的主要内容,张之江此间积极推动武术竞技化改造。至柏林奥运会前夕,为了寻求参与奥运会以向西方推广武术并学习竞技化改造经验,张之江率先发起了奥运竞技的倡议。然而,体育协进会转从展示国家形象的现实利益出发,决定派出武术队随队参与表演。基于此,武术的奥运首秀由"竞技"转变为"表演",并依此为主体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柏林奥运会期间,武术在德国6个城市的12场表演获得了积极反响,却并未借此历史机遇学习奥运精神促进近代武术沿着竞技化之路进行提升。面向未来,从武术奥运首秀中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传承"套路表演"实施精准传播以提升武术"走出去"的影响力;发展"技击竞技",在文明互鉴中始能提高武术"走出去"的竞争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