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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在改革过程中因未能彻底贯彻福利性价值理念,致使程序构建难以独立,在公正性与效率性方面均不占优势,缺少为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虽对程序重新作出调整,扩大了适用标的额范围,但仍未将小额诉讼之规定独立成章,发展困境依然存在。改革过程中,应秉持小额诉讼福利性的价值定位,明确其帮助群众接近司法的制度使命,分流筛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实质性享有此种司法福利。在确保庭审有序开展、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维护的基础上,允许进一步简化诉讼环节。积极构建程序转化与申请再审之外的救济路径,在不违背现有一审终审规定之前提下,以即时复议的方式来帮助当事人就裁判结果进行救济,打消因救济方式单一引发的程序适用顾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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